以案说法丨孕妇被撞流产 ,2万元精神赔偿该不该给?

2025-09-25 来源: 郑州晚报 郑州客户端官方网站 分享到:

刘女士是一位已经怀孕月余的准妈妈,正期待新生命降临的她,却因一场意外的交通事故流产,一家人陷入了悲伤之中。9月23日,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审结这起案件,判令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刘女士经济损失2.9万余元及精神损害赔偿金2万元,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适当抚慰了伤者受到的精神损害。

2023年9月,胡某驾驶电动车载着妻子刘女士由南向北行驶至某小区门口时,被一辆刚从小区驶出的黑色轿车撞上,造成电动车及轿车受损、胡某及刘女士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轿车的驾驶员李某承担全部责任。刘女士当时刚怀孕月余,因此次事故受外伤,腹痛不已后流产,又受到过度惊吓。身心遭受重创的刘女士将肇事司机李某和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7.3万余元。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肇事司机李某及保险公司对事故的发生和责任认定无异议,愿意赔偿因事故所产生的医疗费等损失,但对于刘女士因流产而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金,他们却拒绝赔偿。在他们看来,刘女士怀孕时出了交通事故,虽然令人惋惜,但她并没有因此次事故造成伤残,要求精神损害赔偿金无法律依据,不应支持。

惠济法院经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李某驾驶的轿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对刘女士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合理合法损失,依法应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关于刘女士请求的精神损害赔偿金,本案中刘女士虽未构成伤残,但因此次事故造成其终止妊娠,精神上遭受巨大痛苦,因此对其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要求予以支持,数额酌情确定为2万元。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判决。

说法:被撞流产,精神损害应赔偿

承办法官随后介绍,我国《民法典》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在司法实践中,衡量和判断精神损害的严重程度需综合考量被侵权人伤情、损害后果严重性、精神痛苦程度及损害持续性等因素;而精神损害赔偿金数额的确定则需结合侵权人过错程度、损害后果影响范围及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综合考量。本案中,刘女士作为准母亲,其保护胎儿正常发育及出生的法定权益因侵权行为直接受损,精神亦受到重大损害。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不以伤残构成为前提,孕妇流产也不同于普通的身体致害,故被告关于构成伤残才产生赔偿的抗辩主张,理由不能成立。

法官也提醒广大市民,每起交通事故背后都是一个或数个家庭的悲剧,提醒大家树牢交通安全意识,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保持警惕、谨慎驾驶,从系好安全带、规范佩戴头盔、杜绝酒驾等细节做起,共同守护道路上的文明与平安,这是对自己也是对他人负责。

记者 鲁燕 通讯员 维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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