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郑市某小区业主窦某因未购买小区车位,在车辆进出时与保安发生矛盾。为发泄私愤,窦某将保案室玻璃等砸坏,不仅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还被小区物业公司起诉至法院索赔。今天,记者获悉,河南新郑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侵权纠纷案。
业主窦某在购房时未购买小区车位,根据该小区物业公司有关规定,未在小区购买车位的业主及外来车辆禁止在小区车库内停放。不过,为便利小区业主生活,规范小区安全管理,无车位业主的车辆进出小区需按要求完成登记方可进入,但登记次数有所限制。此前,窦某就多次因车辆进出遭阻拦问题与小区保安发生争执。
2024年12月,窦某开车回家,在入口处再次被保安拦下,未开启道闸放行。窦某认为,自己工作劳累,还要下车登记,同时又觉得自己掏钱买的房子,却不能正常回家,心里十分窝火,随即与保安发生争吵,双方互不相让。情绪失控的窦某捡起路边石块,将保安岗亭玻璃等砸坏。
物业公司当即报警,公安机关现场勘查取证后,认定窦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损毁财物,依法对其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决定。2025年6月,小区物业公司将窦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窦某赔偿保安岗亭玻璃维修费用2600元,并赔偿因窦某侵权行为导致的其他损失2000元。
庭审中,窦某辩称,其是小区业主,回家是正当权益,保安不应阻拦。并称此前其按要求登记后,车辆便能进出小区,且其他未购买车位的业主也是登记后就可通行,唯独每次自己进出小区总会遭到保安恶意阻拦,是物业和保安故意针对自己。如果没有保安挑衅,其也不会砸玻璃,认为物业公司和保安也应承担一定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窦某因车辆进出小区问题与小区保安发生争执,新郑市公安局已就该行为对其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决定,足以表明其行为存在明显过错,窦某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关于损失赔偿方面,物业公司提供的证据仅能证明其因更换玻璃产生2600元损失,故法院判决窦某赔偿物业公司损失2600元。其他损失,因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说法:因过错导致他人权益受损须承担侵权责任
我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若行为人因过错导致他人权益受损,须承担相应侵权责任,具体涵盖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窦某的行为,既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又造成物业公司财产损失,还损害了企业经营权益,因此窦某理应就物业公司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记者 鲁燕 通讯员 叶春苗 赵晓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