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纷实践样本!河南高院发布九大“实质化解”典型案例

2025-10-19 来源: 郑州晚报 郑州客户端官方网站 分享到:

102平方米的安置房两外孙没资格享有?送货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不算工伤?面对这些“难缠”的行政纠纷,法院并没有一判了之,而是准确把握当事人实质诉求,最终让这些多年未妥善化解的行政争议得到实质性化解。10月16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第二批实质化解行政争议典型案例,作为行政诉讼中“调解优先、实质化解”的实践样本。

案例一:贾某豪、贾某曦诉某办事处征收补偿案

2016年,贾某豪、贾某曦的外祖父作为家庭户代表与某居委会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约定安置人口7人,其中包括贾某豪、贾某曦。协议明确约定其外孙贾某豪、贾某曦享受基准安置政策,但某办事处在履行过程中拒绝为其分配安置房并停发过渡费。贾某豪、贾某曦遂提起诉讼,要求分配安置房102平方米并支付拖欠的过渡费21600元。

一审法院通过村民待遇证明、占地款发放记录等证据,确认贾某豪、贾某曦属于协议约定的安置对象,判决某办事处在90日内交付安置房并支付过渡费。某办事处不服,提起上诉,主张贾某豪、贾某曦为外孙,不符合安置条件。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某办事处申请再审。再审审查阶段,法院以实质化解矛盾为目标,组织多方调解。行政庭联合赔偿办多次与某办事处负责人沟通,阐明法律规定和协议约束力,同时跟踪督促安置房建设进度。在法院的协调下,某办事处最终同意履行协议。为确保当事人权益落实,法院要求“先分房、再结案”,全程监督房源分配流程,直至贾某豪、贾某曦家庭拿到房屋钥匙并办理入住手续后,才出具调解书确认和解协议。最终,贾某豪、贾某曦撤回起诉,某办事处撤回上诉,再审程序终结。

典型意义:为同类案件提供了有益参考

本案是行政诉讼中“调解优先、实质化解”的典范。法院突破传统裁判模式,以调解方式平衡公共利益与个人权益,既维护行政协议的严肃性,又兼顾政府履约能力,最终促成“案结事了”的良好效果。针对拆迁安置中常见的“外嫁女子女权益”争议,本案以村民待遇实际享有为核心,结合协议约定和历史证据,确立了“户籍+村民待遇”的安置标准,为同类案件提供了有益参考。

案例二:李某信诉某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2021年10月,李某信位于某区城关镇苏花园行政村的房屋因当地创建5A景区项目被征收。2022年6月,某区城关镇人民政府受区人民政府委托,与李某信签订《某市某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约定安置240平方米房屋并支付货币补偿款323006元。2022年12月,李某信获得两套安置房并全部领取货币补偿款。因其中一套房未办理房产证,李某信主张某区人民政府未履行协调、督促职能,诉请判决某区人民政府指令相关单位将拆迁安置资料交给某区自然资源局。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区人民政府并非不动产登记机关,其协调、督促行为属于内部过程性行政行为,不直接设定当事人权利义务,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且区人民政府已安排专人对接办证事宜,故裁定驳回李某信的起诉。李某信不服一审裁定,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秉持实质化解争议理念,组织双方调解。经协调,某区人民政府承诺建立专班,协调解决房产证办理过程中的梗阻问题,两周内将案涉安置房不动产证办理到位。李某信对处理结果满意,自愿撤回上诉。

典型意义:切实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一是创新“程序审查+实质解决”审理方式。二审法院没有局限于程序性审查,而是通过调解推动行政机关从被动应诉转向主动作为,实质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办证难”问题。二是推动“交房即交证”政策落地。法院通过司法监督、协调沟通等方式,督促政府完善征收安置项目的不动产登记衔接机制,打通资料提交、审核等环节堵点,切实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三:王某忠诉某村村民委员会土地租金纠纷案

2003年,某乡中学为扩建操场,与某村传北村民组协商租用11亩土地(含王某忠等三户约2亩土地),王某忠等三户与村民组达成口头协议,按每年粮食收成及市场价格折算补偿款,2004年至2016年期间村民组支付了补偿款,2017年后因资金匮乏未再支付。王某忠通过信访等途径索要租金无果后,以土地被“以租代征为由申请某县人民政府履行征地补偿职责。某县人民政府答复称土地租用行为属于民事关系,建议另行主张权利。某市人民政府经复议,认为案涉土地未实施征收,县人民政府已履行职责作出答复,遂作出维持决定。王某忠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案涉土地不存在征收行为,县人民政府无征收补偿安置职责,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二审审理期间,合议庭认为王某忠实质诉求是土地租金纠纷而非征收补偿。在庭审汇聚市县乡三级政府负责人的有利条件下,合议庭一方面向王某忠及律师释法说理、分析利弊;另一方面向县政府角度阐明责任。出庭应诉的负责人当庭承诺解决问题,并初步形成市人民政府督促、县人民政府决议、乡人民政府推动、村委会落实的工作方案。庭审后一周内,经多方调解达成协议:乡人民政府、村委会当日一次性支付2017~2024年租金20384元,并明确未来租金支付路径及违约责任。王某忠撤回上诉。

典型意义:实现“解决旧账+预防新账”的彻底化解

本案是人民法院运用穿透式审判思维,精准识别争议实质,实现“一案化解、多案消弭”的示范案例,其典型意义在于突破当事人表面诉请县人民政府履行征地补偿职责的请求,穿透洞察其核心诉求实为土地租金支付纠纷,通过调解推动民事纠纷与行政争议一并化解,避免了程序空转。合议庭抓住三级政府出庭应诉契机,创新性构建层级传导、协同联动的化解机制,出庭应诉负责人当庭作出承诺。庭审后,各方达成调解协议,不仅当场兑现历史欠付租金,更前瞻性建立未来支付机制,实现“解决旧账+预防新账”的彻底化解。

案例四:某商贸公司诉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资格认定案

杨某系某商贸公司送货司机,2023年6月11日,其在送货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当场离世。杨某母亲袁某向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调查后,认定杨某所受事故伤害构成工伤。某商贸公司不服,请求撤销工伤认定决定。一审法院审理后,依法驳回某商贸公司诉讼请求。某商贸公司仍不服,提起上诉。与此同时,某商贸公司对袁某提起的工伤保险待遇仲裁结果亦不服,提起民事诉讼。

二审法院受理案件后,考虑到案件背后,是丧子母亲的生计,是小微企业的生存,合议庭达成了不能一判了之的一致共识。组建了由二审法院、一审法院行政审判庭和民事审判庭、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构成的“三级联动化解专班”。经过三轮耐心细致的背靠背调解与面对面沟通,向双方透彻分析利弊、充分交换彼此的困境与善意,最终,袁某对某商贸公司处境表示理解,公司也设法筹资履约,双方当场签订调解协议,行政案件和民事案件一并了结。

典型意义:提供了“协同解纷”的实践样本

对于事实认定清楚、法律关系明晰的工伤保险资格认定类案件,应当一次性实质解决矛盾纠纷,减少当事人诉累。本案通过创新跨域协同机制,推动组建府院联动、两级法院联动、民事行政联动的“三级联动化解专班”,打破行政、民事、仲裁壁垒,整合专业优势构建“调研—会商调解”全链条化解模式,实质化解争议,实现了“权益有保障、企业得生存”的双赢结果,亦为审理涉工伤保险资格认定、工伤保险待遇类案件提供了“协同解纷”的实践样本。

其他五起案件如下:

案例五:朱某荣四兄妹与某街道办强制拆除房屋补偿案

案例六:某公司诉某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案

案例七:某公司诉某区自然资源局行政协议案

案例八:某公司诉某派出所、某市人民政府终止案件调查决定及行政复议案

案例九:王某叶诉某县自然资源局、某县人民政府房屋所有权登记及行政复议案

记者 鲁燕

分享到: 编辑:王洋 统筹:赵青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