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丨“定制品”邮寄失而复得,损失如何赔?

2025-09-30 来源: 郑州晚报 郑州客户端官方网站 分享到:

“定制品”邮寄过程中丢失后又找回,托运人已重制并拒绝领取原物,承运人是否该赔偿?今天,记者获悉,郑州新郑市人民法院已审理该起快递服务合同纠纷案,给出了答案。

2024年7月15日,新郑市和庄镇张某委托郑州某物流有限公司和庄分公司向位于河北唐山的客户发货,货物系客户为新店开业急用的发光字,价值5800元。张某通过物流公司提供的微信小程序下单邮寄货物,保价申明价值3000元,保价费6元,运费94元,物流公司收费后出具了快递单。

7月18日,由于物流公司未在合理期限内向唐山客户投递快递,在唐山客户的催促下,张某联系物流公司客服,被告知“货物已丢失,如客户急需,建议重新制作”,“并同意赔付”。张某与唐山客户协商重新制作,并与2024年7月21日通过另外一家快递向唐山客户重新发货。7月22日,郑州某物流有限公司和庄分公司联系张某,称找到丢失货物,但唐山那边已拒收。针对快递退回货物,张某可以领回,但最初“丢失”货物系定做物品,无法继续利用,客观上已经给张某造成了经济损失。张某拒绝将货物领回,并向郑州某物流有限公司和庄分公司索要赔偿5800元,因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张某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郑州某物流有限公司和庄分公司、郑州某物流有限公司连带赔偿经济损失5800元及相应利息。

郑州某物流有限公司和庄分公司辩称张某的快递物现滞留于该物流公司仓库,并未出现任何损毁、灭失,张某要求赔偿的经济损失不属于运输合同约定的赔偿范围。快递公司无法预见也不可能预见该涉案物为定制物,且张某下单托寄货物时从未告知其时效需求,也未做任何订单备注。此次托运已经将涉案物安全完好无损地送达收货地址,张某签订了运输合同反而不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导致因为诉讼浪费人力、物力、财力以及货物滞留仓库产生了仓储费等额外费用,张某属于明显的故意违约行为,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因郑州某物流有限公司和庄分公司未能将张某委托送达的货物正常送达,在张某多次向郑州某物流有限公司和庄分公司人员询问货物是否找到,并告知该货物系定制,该公司人员回复找不到,让张某重新定制并同意理赔。后张某按照客户要求重新定制了货物并邮寄。双方约定合同订单上显示保价声明价值为3000元,故郑州某物流有限公司应当赔偿张某3000元;相应地,对于张某超出部分的诉讼请求,缺乏合同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说法:定制品“失而复得”无法二次销售,物流公司应担责

承办法官韩冰讲表示,承运人因重大过失未按时送达具有时效性的定制品,虽货物最终“失而复得”,但因该定制品无法二次销售且已造成托运人实际损失,承运人构成违约。尽管货物未物理损毁,但承运人通过客服承诺理赔,且损失属于其应预见的范围,故应按照保价条款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记者 鲁燕 通讯员 王利 梁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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