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到新房钥匙,本是喜事一桩,业主却因与物业公司产生分歧,遭遇水电全无的困境。物业服务合同关系是如何确立的?物业公司能否以特定费用未缴为由拒绝交付水电卡?今天,来看豫法阳光发布的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这起案件,告诉你答案。
置业公司欠付任某借款,经双方协商,由该置业公司将未出售的4套案涉房屋交付任某,通过以物抵债方式抵偿借款。后置业公司将案涉4套房屋的钥匙交付任某。因水卡、电卡未交付,任某将置业公司及物业公司诉至法院。置业公司表示,交付水电卡系物业公司义务,且已多次协助任某向物业公司申请交付水电卡,因物业公司提出任某应先缴纳中央空调安装费再行交付水电卡,双方互不妥协才导致任某无法使用水电。某物业公司则称,未与任某建立物业服务合同关系,没有义务向任某交付水电卡。
法院审理认为,物业公司依据与案涉房屋建设单位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为案涉小区提供物业服务,任某通过以物抵债的方式获得房屋成为该小区业主后,与物业公司建立物业服务合同关系,物业公司以未与任某订立物业服务合同为由拒绝交付水电卡,该抗辩理由于法无据,不能成立。且物业公司作为物业服务企业,无权以任某未缴纳中央空调安装费为由扣留任某案涉房屋的水电卡。最终,法院判决物业公司为任某办理水电卡相关手续。
说法:物业公司也不能以不合理的理由,限制业主用水用电
合法有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以及物业服务企业均具有法律约束力。《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这意味着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之间不仅对房屋买卖合同达成合意,且包括对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关系的法定概括转让。
“民法典”规定:“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同理,物业公司也不能以其他不合理的理由,如强制缴纳中央空调安装费、天然气初装费等,扣留业主的水卡、电卡,从而限制业主用水用电。
记者 鲁燕 通讯员 郭丽莎 朱会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