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9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河南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以法治之力筑牢粮食安全防线,提高防范和抵御粮食安全风险能力,促进粮食产业高质量发展,助力农业强省建设。《条例》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
筑牢生产根基 守护中原粮仓
河南作为全国重要的粮食生产大省,肩负着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政治责任。《条例》规定,保障粮食安全应当践行大农业观、大食物观,全方位、多途径开发食物资源,构建多元化食物供给体系,持续满足人民群众和社会生产的需求。
同时,强化各级政府责任。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承担保障本行政区域粮食安全的具体责任,将粮食安全保障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粮食安全保障能力建设,保障粮食有效供给,维护粮食流通秩序,促进粮食产业高质量发展。
在耕地保护方面,执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落实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对耕地数量、质量和生态实行全面保护,严守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以及粮食安全底线,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确保耕地长期稳定和永久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和生态功能稳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
为提高粮食生产效益,《条例》规定,在完成粮食保供目标任务的前提下,因地制宜推广科学轮作、间作套种、种养结合等种植方式,提高粮食生产者收入。同时,统筹做好粮食生产资料稳定供应工作,指导粮食生产者科学使用农药、肥料、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引导种植优质高产的粮食品种,提高粮食单产和综合生产效益。
同时明确,省人民政府应当通过预算安排资金支持粮食生产,建立对产粮大县的利益补偿机制,提高粮食安全保障相关指标在产粮大县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中的比重,调动产粮大县种粮积极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粮食生产扶持政策,按照规定落实粮食生产者价格、补贴、保险等收益保障制度,保护粮食生产者的种粮积极性。
健全监管体系 打造配置枢纽
粮食储备与流通是衔接生产与消费的关键环节,《条例》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粮食储备基础设施和智能化监管平台建设,强化质量检验新技术应用,推进仓储科技创新,运用绿色智能储粮技术,降本增效,减少粮食储备损耗,提高政府粮食储备科学管理水平。政府粮食储备的收购、销售、轮换、动用等应当进行全过程记录,实现政府粮食储备信息实时采集、处理、传输、共享,确保可查询、可追溯。
同时应当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粮食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完善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检验制度,建立健全被污染粮食收购处置长效机制,防止被污染或者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流入口粮市场和食品生产企业。
依托自身优势打造粮食资源配置枢纽,是河南服务全国粮食安全的重要举措。《条例》明确,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小麦交易平台和小麦大数据中心建设,推进河南成为全国小麦的价格指数中心和权威发布中心;优化粮食资源流动和配置,推动粮食产业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开放,打造全国重要的粮食资源配置枢纽,主动融入服务全国统一大市场。
此外,我省要发挥交通运输枢纽优势在粮食流通环节的重要作用,完善公路、铁路、水运相互衔接的多式联运物流体系。推动内河港口建设,支持粮食航运码头建设,畅通淮河、沙颖河、贾鲁河等跨省粮食物流通道。
延伸产业链条 健全保障机制
促进粮食产业高质量发展,是提升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长远之策。《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粮食产业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引导粮食企业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促进节粮减损,优化粮食产品结构,增加优质、营养以及功能性特色产品供给,因地制宜发展全谷物产业,满足多元化粮食需求。同时推进秸秆等农作物废弃物综合利用,建设现代化秸秆综合利用产业体系,促进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和农民增收。
产业链条的延伸与利益联结机制的构建是推动产业提质增效的核心抓手。《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围绕延伸粮食产业链、提升价值链、打造供应链,引导粮食企业通过基地建设、订单收购等方式,与农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建立利益联结机制,支持粮食企业生产、收购、储存、加工、销售一体化发展,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同时鼓励粮食种植、加工与旅游、教育、文化、科普、休闲、养生养老等产业深度融合,发展粮食产业新业态、新模式。
品牌建设是提升粮食产品竞争力的重要途径。《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粮食品牌建设,加强粮食品牌培育,打造知名粮食品牌,支持创建小麦、玉米、稻谷、花生等大宗农产品区域公共品牌、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鼓励开展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和农产品气候品质认证,提升产品竞争力;开展品牌宣传和产品推介,支持粮食企业参加国内外知名展会,提高粮食品牌影响力。
为及时防范化解粮食安全风险,《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农业农村、粮食和储备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粮食安全监测预警机制,对粮食生产、经营和市场运行等情况进行监测、分析和预警,并发布粮食安全相关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散布虚假的粮食安全相关信息。
记者 董艳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