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1,上链接……”直播带货受到不少人的追捧,一些商家也选择用这种方式快速推销、售卖自家产品,然而由此引发的纠纷也有所增加。12月28日,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一起主播未及时开播引发的纠纷,判令被告退还原告商家服务费并支付违约金。
某科技公司在网上开设直播间,为合作商家带货。2022年9月,某商贸公司找到某科技公司,希望通过直播带货方式进行产品推广。随后,双方经协商签订了《电商直播服务合作协议书》,约定某商贸公司全权委托某科技公司安排主播进行直播工作,服务费2万元,某科技公司保证保底销售额为20万元,任何一方在服务期满前提前解除合同的,应得到双方的书面同意,否则应按照规定承担违约金。双方还约定直播平台、直播账号、直播时间等内容以及其他权利义务。
合同签订后,某商贸公司支付2万元的服务费,并做好人员、货品等直播准备,但某科技公司在直播开始前,突然告知对方无法安排直播,且不能确定直播推广具体时间;某商贸公司找到对方要求退款,却被以负责人不在等为由百般推脱。无奈之下,某商贸公司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某商贸公司与被告某科技公司签订的《电商直播服务合作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守。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支付了服务费,被告却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直播服务,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依法判决某科技公司向某商贸公司退还服务费2万元,支付违约金2000元。
提醒:直播带货有风险 选择需谨慎
承办法官表示,直播带货的运行模式通常是产品方给直播方一定数额或比例的“坑位费”或“抽成”,由主播在其直播间通过现场展示、介绍并提供购买链接进行销售的卖货形式。这种销售模式对商家而言,可以降低营销成本、拓宽销售渠道;对消费者来说,提升了对商品特征的直观感受、增强了与主播实时在线互动的体验感、节省了购物时间,因而受到不少人的青睐。但也应看到其背后潜藏着的诸多法律风险,例如主播对产品宣传描述不实、刻意夸大产品功效带来的虚假宣传风险,恶意刷单、私下交易造成的电商交易成本风险、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产生的售后风险等。同时,也应看到,并非所有入局者都能收获预期的业绩,即便是网红、明星等直播带货,销售业绩惨淡、“翻车”的情形也时有发生。
因此,提醒广大商家,在诚信经营、保证产品质量的同时,谨慎选择购买直播带货服务,避免因一时不慎“踩坑”。同时,也提醒消费者在直播间应当按需购买、理性下单,避免因受一时气氛的感染而购买不适合的商品或服务,给自身带来不必要的负担。
正观新闻·郑州晚报记者 鲁燕 通讯员 鲁维佳 真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