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额度秒批”诱惑不断,看似便捷的网贷背后,实则暗藏防不胜防的利率陷阱。今天,来看看郑州荥阳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网贷案件背后的那些事儿。
202年2月10日,霍某某通过某互联网平台完成实名认证后,在线发起3万元贷款申请。该平台依据用户协议自动生成电子《产品服务协议》,经申请审核通过后,霍某某与某金融公司在充分知晓合同条款前提下,依法签订电子《借款合同》。合同明确约定:“借款金额3万元,借款期限12个月,年利率23.725%;违约金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0.0657%计算。”某金融公司当日完成放款操作。但霍某某在履约过程中出现逾期还款行为,仅偿付部分本息。于是,某金融公司将霍某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霍某某立即清偿剩余借款本金,并支付合同约定的逾期利息及违约金。
法院审理认为,霍某某与某金融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霍某某应严格履行合同约定义务。鉴于某金融公司系某网络平台合作金融机构,主营业务为各项贷款、票据贴现等,经核查其未纳入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持牌金融机构名录,故对其主张的违约金及超出法定上限的利率计算标准不予采信,依法调整为综合按同期一年期LPR的四倍即年利率14.6%计算。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霍某某向某金融公司支付借款本金、利息及违约金共计29668.08元。
说法:网贷电子合约有约束,贷款利率有规定
首先,霍某某通过某互联网平台电子签名方式完成合同签署及协议确认的行为,已构成对网络借贷业务契约关系的法律确认,该电子合同及服务协议依法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定约束力。依照我国《民法典》规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返还借款及利息。
其次,2020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调整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即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某金融公司《借款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及年利率明显超出合理范畴,所以法院对某金融公司提出的违约金及年利率高出部分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1.案件终本后,法院不管了吗?
终结本次执行,简称终本,是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对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者财产暂无法处置的案件,是暂时终结案件执行程序的一种结案方式。案件终本后,并没有免除被执行人的义务,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不会停止,对被执行人采取的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强制措施仍然有效。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恢复执行,让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2.案件终本后,申请执行人能做什么?
申请人可提供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线索。例如向法院报告被执行人的实际居住地,提供被执行人名下车辆、房产、债权等财产信息,留意被执行人的收入来源等。符合条件的,也可以向法院申请变更或追加执行当事人,以及申请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等执行措施。
3.执行和解有哪些好处?
执行和解,是指案件在执行程序中,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依法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主体、履行标的、期限、地点和方式等内容。执行和解一般采用书面形式。执行和解好处多多,一是能显著节约时间和成本,提高执行效率,节约司法资源;二是助力实质化解矛盾,修复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消除对立情绪;三是有效的法律保障。执行和解协议虽然不能作为执行依据,但经双方签字确认后,具有法律约束力,如一方不履行协议,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记者 鲁燕 通讯员 徐文娟 曹红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