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将汽车停放在小区内消防通道上的大树下,因当天大风、降雨天气,小区内树木倒塌,砸中李某的汽车。事故发生以后,李某立即报警并联系物业。由于李某与居委会、物业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将居委会、物业诉至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请求居委会、物业赔偿其车辆被砸造成的损失9000余元。今天,记者从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获悉,该案已有最新进展。
李某认为,居委会作为树木的所有人,物业作为树木的管理者,有责任保证树木的安全,防止树木对他人财产造成损害。因物业疏忽,导致其车辆受损,居委会及物业应承担赔偿责任。居委会表示,案涉小区树木所有权人并非居委会,树木的养护职责归物业公司,且案发当天社区在居民群内发布了大风预警,社区已尽到安全提醒义务,该赔偿责任与居委会无关。本案发生后,居委会也组织居民与物业双方进行调解,但协调无果。
物业辩称,事故发生前,物业已经对小区内的树木进行了集中养护修剪,对枯枝等危险因素进行了处理,巡查中并未发现案涉树木有枯死、虫害、倾斜等危险因素。案发后物业及时调集吊车进行了处置和救援。物业已尽职尽责,仍未能避免树木的倾倒,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而且李某停车的位置系消防通道,禁止停车,有明显的禁停标志,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大风大雨天气将车辆停在大树下的危险性,应自觉规避此类危险行为,损失应当自负。
法院另查明,案涉小区未收取居民的停车费。就案涉树木所有人问题,物业作为物业服务管理单位,应当知晓所有人,但物业无法明确树木具体归属哪个部门。
法院认为,我国《民法典》规定,因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等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日常生活中,树木折断、倾倒现象易被忽视,物业作为树木的管理人,虽有对树木进行日常修剪养护,但在已明知大风、阵雨天气的情况下,应当及时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如在危险区域设立警示牌等,故物业应当对树木倾倒造成的损害承担相应的责任。案发时李某的车辆停放在消防通道内,该区域禁止停车,且在物业已告知居民极端天气注意防范的情况下,李某也未将车辆妥善停放,故李某自身应对损害后果承担主要责任,责任比例为70%。物业虽未收取停车费,但对车辆停放在消防通道的情况未尽管理义务,应对李某的损失承担30%的责任。李某主张居委会承担责任的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判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李某2700余元。
提醒:提高警惕,确保自身生命和财产安全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司振魁提醒广大群众,安全无小事,恶劣天气来临时,大家要提高警惕,做好防护措施,确保自身生命和财产安全。外出时,务必远离广告牌、电线杆、路灯、树木等易被风吹倒的物体,行走时密切留意头顶上方情况,谨防高空坠物砸伤;尽量避免在低洼地带、河道附近、山体边缘等危险区域停留。如遇雷电,切勿在空旷地、野外、水池边行走停留,不要在室外接打电话。善保管财物。将贵重物品及重要证件放置在安全且干燥的地方,提前检查门窗是否牢固,可采取加固措施,防止因大风导致门窗损坏,造成财物损失。合理停放车辆。选择地势较高、空旷且无高空悬挂物的安全地带停放车辆,切勿将车停在大树下、广告牌旁或建筑物屋檐下,以防车辆被砸受损。
记者 鲁燕 通讯员 云雨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