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主谢某将拟好的租房合同通过微信发给租客王某,王某虽未在合同上签名,但填写了完整的合同信息并回传给谢某,双方据此建立租赁关系。不久,王某因工作变动擅自提前退租,还否认该微信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微信传递的合同是否合法?今天,郑州新郑市人民法院对外发布已审结这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认定案涉微信电子合同合法有效,最终,判决王某向谢某支付2700元违约金。
今年3月,王某与谢某沟通后达成租房意向,拟承租谢某位于新郑市人民路一套120平方米的精装修房屋。双方通过微信敲定房屋租赁细节后,谢某将填写好出租方信息的《房屋租赁合同》电子版通过微信发给王某,王某补充承租方信息后回传。合同明确约定王某租赁期1年,月租金1300元、物业费144元,押一付三。随后,王某支付谢某定金1300元及三个月房租、物业费、水费共计4440元后顺利入住。
6月初,王某突然微信告知谢某,因工作调整和家庭原因,其不再租住该房屋,还要求谢某退还其付过的1300元押金。谢某当即拒绝,并以双方口头约定至少租满6个月,合同也明确租期是1年为由,要求王某继续履行合同,但王某始终置之不理。几天后,王某在未取得谢某同意的情况下,自行搬离房屋并将钥匙放在物业处,此后电话拒接、微信拒回。
谢某因王某租房,特意对房屋进行了精装修,家电均为新购置,本想通过1年租期逐步分摊装修与购置成本,可王某仅租住3个月便单方面解约,导致谢某前期投入的装修费难以收回。谢某认为王某的行为严重损害了自身合法权益,已构成违约,遂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继续履行合同至合同期满,并支付房租、物业费1.2万余元及违约金1300元。
庭审中,王某辩称双方虽就房屋租赁进行协商,但始终未在书面合同上签字捺印,双方不存在合法有效的书面租赁合同,且其提前退租是因家庭及工作地点变动的客观原因,无主观过错,也未造成实际损失,并非恶意违约,请求驳回谢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其中,书面形式既包括合同书、信件、电报等传统有形载体形式,也涵盖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生成的数据电文,只要该数据电能有形表现所载内容且可随时调取查用,即视为书面形式,而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受法律保护。
谢某与王某通过微信互传填写完整的《房屋租赁合同》电子版,该电子合同内容清晰、可查可证,完全符合法定书面形式的要求,应认定为合法有效的书面合同,对双方均具有法律拘束力。王某在合同履行期内,先以微信明确提出退租,后又擅自搬离房屋、留存钥匙于物业并回避沟通,其行为已明确表示且以实际行动表明不再履行合同义务,构成违约,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但鉴于房屋租赁不适于强制履行,为避免谢某因房屋空置产生扩大损失,法院依法认定双方合同解除,并综合考虑合同履行情况、租期、违约行为及可能造成的损失,判决王某向谢某支付房租及物业费2700元、违约金1300元,共计4000元;扣除押金1300元后,王某还应向谢某支付2700元。
说法:租房后不能说走就走
该案承办法官潘龙峰介绍,现在很多人觉得“电子合同没签字就不算数”或者“提前退租大不了损失押金”,这其实是常见的法律误区。随着数字化交易日益普及,电子合同早已不是“没签字就不算数”的无效文件,只要符合法定形式,同样受法律保护。租房时双方应明确约定租期、租金、违约责任等核心权利义务,若因特殊原因租客需提前退租,切勿说走就走,应与房东友好协商,达成书面解约共识,擅自解约不仅可能拿不回押金,还可能承担额外的赔偿责任。
记者 鲁燕 通讯员 叶春苗 潘龙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