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审判兼具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双重职责。5月12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精选10起典型案例予以发布,事关不动产登记、征地安置、工伤认定、林权纠纷、行政处罚等重点领域,集中展现近年来河南法院对行政行为开展“穿透式”审查,依托府院联动机制,构建多元协同解纷格局,推动大量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切实实现案结事了、政通人和的具体做法。
案例一:案涉192户不动产登记,府院联动化纠纷
2019年1月18日,某县人民政府与浙江某有限公司签订投资合作协议书,项目计划总投资约为10亿元人民币,浙江某有限公司设立某农产品有限公司。2020年11月30日,某县人民政府将面积69103.16平方米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2021年1月18日,该农产品有限公司与某县自然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2021年10月15日,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该农产品有限公司颁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2023年7月14日办理商品房首次登记,权利人为该农产品有限公司。2023年10月10日,该农产品有限公司将项目中一处房产出售给张某某,双方到某县自然资源局处办理转移登记,某县自然资源局受理审查后,基于案涉宗地相关政策适用及历史遗留问题,暂未予办理。
2025年3月25日,某县自然资源局向该农产品有限公司出具告知书,对案涉不动产转移登记申请作出不予受理的答复。该农产品有限公司、张某某不服该答复,向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25年5月23日某县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某县自然资源局出具的不予受理转移登记告知书。
该案受理后,法院发现这并非简单的一起行政履职争议,而是涉及192户不动产登记的民生案。为维护群众权益、优化营商环境,法院立即启动府院联动化解机制,搭建多方协调平台,多次组织行政机关、企业召开协商会,聚焦土地性质衔接、手续完善、登记办理等核心问题,制定专项化解方案,压实部门责任。承办法官与县自然资源部门、县政府反复沟通核实案情,释明案件法律问题。法院2025年10月20日制发司法建议书,建议依法履职,妥善处理。某县人民政府复函责成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会议纪要,认真落实《招商引资协议》中约定的责任义务。全力推进购房群众不动产登记手续办理,尽快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
法院接收该复函后,向当事人及时转达情况,建议其申请转移登记;同时跟进了解到已有60余名同项目购房者前往办理转移登记并办理完毕。当事人于2026年3月12日向法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上诉和起诉。
典型意义:提供了可复制的司法实践样本
本案是涉及“办证难”问题的典型案例,涉及同一项目中共计192户业主的产权登记难题,背后潜藏的群体性矛盾突出,如处理不当,极易引发批量诉讼或社会不稳定事件。法院在审理中并未简单就案判案,而是立足“一案牵动多案、个案影响全局”的现实,从实质性化解矛盾出发,推动纠纷在源头和诉前解决。
法院依托府院联动机制,与相关部门高效沟通,不仅推动个案涉及的登记手续尽快办理,还向行政机关发出规范性司法建议,推动其全面排查类似问题、优化业务流程,努力实现“化解一案、解决一片”的效果。通过司法与行政的协同发力,最终既保障了业主的合法权益,也维护了行政协议的法律约束力,为营商环境法治化和基层治理现代化提供了可复制的司法实践样本。
专家评点:实现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新路径
人民法院在行政审判活动中不能局限于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而应深入洞察当事人真实诉讼目的和深层次利益诉求,全面充分履行审判职能,彻底解决行政争议“背后”的矛盾纠纷,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对于河南高院发布的10起典型案例,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王红建认为,充分贯彻了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理念,开辟出了值得复制推广的行政争议解决新路径。
践行司法为民宗旨。人民群众走进人民法院不是为了走程序的,而是为了化解矛盾、解决纠纷、追求公正的。在这些典型案例中,法院没有“就案办案”“就事论事”,而是从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出发,充分考虑形成行政争议的复杂历史背景等诸多因素,积极搭建与行政机关的沟通桥梁,有效消解行政机关的多重顾虑,使一个个看似棘手的社会矛盾得以妥善解决,真正实现案结事了的理想效果。
建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灵活运用各种机制化解行政争议,是河南高院的又一重要探索。“府院联动机制”“征地群体性纠纷实质性化解机制”“三级法院+县乡村三级联动机制”等创新做法,打开了行政争议多元化解的大门。这些机制充分整合了政府、法院以及基层组织等各方力量,形成了一个紧密协作、高效运转的纠纷解决网络,为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和高效能社会治理提供了有力制度保障。
精研司法产品供给。通过多样司法手段推动纠纷化解,是河南高院在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过程中的又一亮点。人民法院在个案审理程序中向被诉行政机关发出司法建议,引导行政机关依法正确履职,督促行政机关主动纠正问题,推动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在诉讼程序中“握手言和”,及时全面修补受损的社会关系,这是实现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重要创新。这些司法产品以柔性司法的方式,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和权威,避免了矛盾的激化和升级,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双赢。
其他案例:
1.王某某等六人诉某乡人民政府安置补偿系列案
2.李某某等诉某县人民政府违法占地、出让及返还土地、行政赔偿案
3.某农场诉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某市人民政府强制使用复垦耕地新增耕地指标行为违法并赔偿及行政复议案
4.刘某某诉某市人民政府补偿安置案
5.夏某等诉某县农业农村局、某县自然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6.某餐饮公司诉某市人社局、某市人民政府工伤保险资格认定及行政复议案
7.某林场诉某县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森林、林木所有权登记案
8.董某诉某市社会保险中心给付工伤保险金案
9.李某某诉某公安分局行政处罚案
记者 鲁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