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丨交通事故认定工伤,能“双赔”吗?

2026-04-09 来源: 郑州晚报 郑州客户端官方网站 分享到:

乘车遇交通事故受伤,在已认定工伤的前提下,伤者李某能否再向肇事司机家属及公司主张赔偿?今天,记者从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获悉,该起案件已有最新进展。

张某驾驶公司一辆小客车,拉着同事李某行驶到某路段时掉下路基,造成张某死亡、李某受伤、车辆受损。

交警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载明车辆所有人即张某和李某工作的公司,认定张某负全部责任,李某无责任。李某因伤多次到医院住院治疗,后认定为工伤。

李某认为自己因交通事故受伤,车辆驾驶人张某负全部责任,亦应承担赔偿责任,遂将张某妻女(张某继承人)、管理公司诉至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要求赔付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误工费等费用合计23.5万余元。

同时,李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认为公司未按照其本人实际工资缴纳社保,要求管理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差额以及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双方签订《和解协议》,管理公司一次性支付李某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及工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共计11.6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事故发生后,管理公司为员工购买的人身意外保险向李某理赔1万余元。管理公司称张某与其存在劳务关系,并称李某已返岗工作,李某认可。经鉴定李某构成十级伤残。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在交通事故中受伤,根据公安机关出具的事故认定书,法院予以采信。事故发生于工作日的上班时间段,根据李某提交的证据,结合庭审当事人陈述,可以认定张某事故发生时系在履行职务行为,管理公司应依法承担雇主责任。因此,李某主张张某妻女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不予支持。

而且,李某因交通事故所受伤害已被认定为工伤,其已通过工伤保险及与管理公司的和解获得了相应工伤赔偿。李某再以侵权为由主张管理公司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因此,法院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说法:侵权与工伤竞合“有限双赔”

对此,中原区人民法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主任赵凯表示,现实生活中,侵权与工伤竞合时有发生,其中较为常见的就是因交通事故产生工伤保险赔偿和侵权损害赔偿的竞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由此可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的工伤,侵权和工伤竞合情况下,除医疗费用外,被认定工伤的职工请求民事赔偿不影响其享受工伤待遇,法律亦不禁止职工在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后再请求民事赔偿,法官在审理相应民事侵权赔偿诉讼时,根据“有限双赔”规则,综合案件事实确定赔偿责任和范围。本案中,由于工伤责任主体和侵权责任主体均为用人单位,而非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故而李某无法通过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获得“双赔”,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记者 鲁燕 通讯员 陈梦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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