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加密货币的普及,与之相关的犯罪形态亦层出不穷。市民李某就遇到了这样骗局,王某假意出售U币,却在交易过程中通过偷拍助记词、更改钱包地址方式非法占有李某的财产,而其行为到底是构成诈骗罪还是盗窃罪?今天,一起来看看最新进展。
今年7月,王某在某线上论坛发布出售USDT(泰达币,俗称“U币”)的广告。李某看到广告后与王某联系,双方商定以人民币10万元的价格购买等值“U币”。交易流程约定为李某先向王某转账10万元人民币,随后王某将“U币”转入李某指定的冷钱包地址。在李某完成付款后,王某以“需要核对钱包地址以确保转账成功”为由,要求李某展示其冷钱包的助记词(一种用于恢复和控制钱包的密钥字符串)。李某出于信任,短暂展示了助记词,王某趁机用手机偷拍留存。随后,王某在操作转账时,暗中将李某提供的收款钱包地址更改为自己控制的另一个地址,李某在将其钱包内收到的“U币”转出时收到“当前地址权限已被恶意篡改,无法完成转账”的提示,遂报警。
案件办理过程中,就王某的行为是构成诈骗罪还是盗窃罪有了两种不同的意见。
一种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因为王某在U币交易中将交易钱款“偷梁换柱”,其整个行为的核心都是“骗”。其虚构了出售“U币”的真实意图,并非法占有了李某的财产,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因此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另一种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因为王某在U币交易中,其前期的“假意出售”只是为后续犯罪创造条件的幌子。其行为的实质,是在李某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偷拍助记词、秘密更改钱包地址的方式,违背李某的意志,将本应转移至李某处的USDT秘密窃取,这更符合盗窃罪的特征,因此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于王某的“偷梁换柱”,其行为更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诈骗罪的逻辑链条,即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 被害人陷入认识错误→基于认识错误“自愿”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在此,“自愿处分”是承上启下的关键环节,意味着被害人对财产的转移方向、对象和性质有基本的认知,并在此认知下做出了交付决定。而盗窃罪的行为本质,行为人违反被害人的意志,以和平方式(非暴力、胁迫)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或第三人占有。其核心在于行为的“秘密性”与“违反意志性”,被害人对于财产被转移的关键事实不知情。
此类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常被类比为“调包型”犯罪。例如,行为人谎称帮朋友保管手机,却趁机将手机内的SIM卡取出,盗刷其绑定银行卡内的资金;或谎称修理电器,偷换内部贵重零件。在这些情形中,前期的欺骗行为只是为实施盗窃创造接触财物的条件,最终非法取得财产的核心手段是“秘密窃取”,故均应以盗窃罪论处。
本案中,王某的行为实质上是将本应“交付”给李某的USDT,在输送途中“调包”窃走,其犯罪计划的核心与实行行为的重心在于“窃”而非“骗”。前期的欺诈行为被后续的盗窃行为所吸收,整个犯罪过程完整地体现了盗窃罪“违反被害人意志,秘密转移占有”的本质特征。目前案件还在审理中。
记者 鲁燕 通讯员 张晨 王玲玲 张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