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家中装修,以“包工包料”的形式承包给张某,随后张某雇佣王某进行施工。施工期间,王某因马凳倾倒摔落受伤,经治疗后落下残疾。王某多次找到李某、张某协商赔偿事宜无果,遂将二人诉至法院。那么,作为房主,李某要不要担责?今天,来看河南省高院豫法阳光发布的郏县人民法院审结的这起案例。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与张某属承揽合同关系,李某作为合同定作人并无过错,不应承担王某受伤之责;张某与王某属劳务关系,案涉事故中,张某未检查施工工具,也未做好安全防护措施,需承担60%的责任。王某作为经验丰富的装修工人,未尽到自身的安全注意义务,对自身伤害也具有过错,需承担40%的责任。
说法:房主为何“无责”?关键在法律关系的认定
本案是典型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需要先厘清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从而进行责任划分。
首先,李某将家中装修以“包工包料”的形式承包给张某,双方系承揽合同关系。
民法典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李某作为承揽合同定作人,将家中装修工作以“包工包料”的方式承包给张某后,并未对后续装修加以干预,不存在过错情形,所以李某不承担侵权责任。
包工头与工人责任“六四开”,为何法院这么判?
张某雇佣工人王某进行装修作业,并向王某支付劳务薪酬,双方之间形成劳务关系。
因此在责任划分方面,根据民法典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张某作为接受劳务一方,未仔细检查施工工具,未尽到应有的安全保障义务,对王某在施工过程中遭受的损害存在过错;王某作为从业多年的熟练工人,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防护意识,但在实际施工中王某对自身安全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对自身受伤也存在一定过错。
法院酌定由张某承担60%的责任,王某承担40%的责任。这一判决既体现了对施工方安全保障义务的严格要求,也警示劳动者不能因“经验丰富”而忽视自我保护。
记者 鲁燕 通讯员 肖键 张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