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养宠物狗越来越多,免不了要出门遛狗。对陌生人来说,有时候狗狗会上前“打个招呼”叫上几声或追逐,如果没有被抓咬,但惊吓到别人,致使对方跌倒受伤,这种无接触式致人损害的案件,责任该如何认定?今天,来看荥阳市人民法院审理的这起案例,了解一下“无接触式”伤害的赔偿责任。
去年夏天傍晚,7岁的小程和另外两个小朋友,在小区内道路上玩耍。这时,一条未牵绳的柯基犬向三个小朋友跑去,小程和两个小朋友出于害怕便立马向回奔跑,慌忙中小程和其中一个小朋友撞在一起,致使小程摔倒造成小程面部和腿部受伤。
事故发生后,小程父母报警,但双方就赔偿事宜并未协商成功,小程父母作为法定代理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犬只主人陈某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饲养动物致害责任适用于无过错责任原则。陈某饲养的犬只在事发时处于放养状态,虽然并未与小程的身体产生直接接触,但所涉柯基犬跑向小程及其他两个小朋友时,足以导致三名儿童产生恐惧心理,从而慌不择路进行躲避。犬只的行为与小程受伤的事实之间具备了引起与被引起的因果关系,故陈某对此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最终,法院依法判决陈某赔偿小程各项损失合计3000余元。
说法:为啥动物饲养人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
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为啥饲养人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通俗理解,只要是因为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无论饲养人是否有过错,均应该承担责任。除非,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受害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如碰瓷、故意挑逗等行为,才可能全部或部分免除赔偿责任。
饲养人认为,动物没有任何危险动作,被侵权人自己胆小被吓到摔倒,我为什么要承担责任?动物致人损害的行为,不仅限于如撕咬、抓挠、扑倒等身体上的直接接触行为,还包括吠叫、追逐、突然蹿出等令人恐惧或惊吓的行为。而动物作为法律上的“物”,在致人损害后是无法承担责任的,因此,法律惩罚的责任主体便是它背后的饲养人或管理人。
作为动物的饲养人,饲养行为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他人权利,也不得妨碍他人正常生活。携带宠物出户时,应当为犬只挂犬牌、束犬链、戴嘴套,由成年人牵引,主动避让他人。饲养人应及时按要求进行对宠物进行年检和疫苗注射,随手清理宠物粪便。
记者 鲁燕 通讯员 徐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