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动手、跑跑路就能轻松“躺赚”1500元?8月28日,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将对公账户转移至本人名下用于转移电诈资金的案件,依法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对公账户原本是用于企业之间资金往来结算的专用账户。然而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对公账户交易额度高、流动性强、风控识别难度大等特性,为违法犯罪提供便捷的资金转账渠道。2024年1月,王某在浏览短视频时看到高薪兼职信息,便联系发布者李某。李某称因失信需要变更公司账户法人,承诺王某配合变更、认证可获得1500元报酬。正缺钱回老家的王某立即答应,随后配合完成银行账户变更面签、人脸识别等手续,并将账户U盾、密码等交给李某。
办理过程中,王某意识到对方可能从事违法犯罪,但在金钱诱惑下心存侥幸:“我就是过户,账户不是我用的,别人干什么与我无关”。后该账户被用于接收全国多地电诈赃款30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伙同他人通过提供对公账户的方式为犯罪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法院依法作出判决。王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说法:切勿出租买卖对公账户,沦为电诈“工具人”
承办法官随后介绍,企业对公账户即企业结算账户,是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办理结算业务的账户。近年来,随着国家对电信诈骗犯罪打击力度的不断增大,不法分子转移赃款难度加大,一些人将目光转向了对公账户,甚至催生出一条专门代办、买卖营业执照和对公账户的灰黑产业链,以逃避监管。一些人因法律意识淡薄,为牟取小利或轻信“贷款刷流水”“兼职过户”等借口,随意提供对公账户,最终沦为犯罪分子的“工具人”。
因此,广大市民要增强法律意识,加强风险防范,切勿被蝇头小利冲昏头脑,出租、买卖个人账户、对公账户或微信、支付宝等支付账户。特别是在面对高额佣金的网络广告时,仔细甄别、切勿轻信。同时要注意提升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卡,一旦丢失要立即挂失,对于废弃不用的及时办理注销业务。
记者 鲁燕 通讯员 鲁维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