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事故中,公安机关作出的事故认定书认定一方不承担责任,就不用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吗?今天,一起来看河南高院豫法阳光发布的河南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三方交通事故,最后审判的结果,会给你一个答案。
今年3月18日,王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与张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发生碰撞,发生碰撞后三轮摩托车滑行途中与李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张某、李某受伤,三方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张某无责任。李某住院治疗3天后,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将王某和张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王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因王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投保有交强险,张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未投保交强险,故对于李某的损失,应当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由张某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李某4381.74元;张某赔偿李某468.17元。
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服判息诉。
说法:多车相撞交强险如何赔付?
办案法官表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损失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的,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损失未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按照其责任限额与责任限额之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交强险包含有责赔付和无责赔付两部分,但无责赔付不代表无条件赔付,只有在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发生之间有因果关系时,才适用无责赔付,若无责机动车与受害人受伤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那么无责机动车无需承担无责赔付责任。比如,甲、乙两机动车与行人丙发生交通事故,若甲车先撞到乙车后,乙车又撞到丙,造成丙受伤,若甲全责、乙无责,但丙的损害与乙之间有因果关系,此时乙车应当在交强险无责赔付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若甲车先撞到丙后,甲车又继续滑行时撞到乙,造成丙受伤,乙车没有接触到丙,甲全责、乙无责,此时丙的损害与乙没有因果关系,那么乙就无需承担无责赔付责任。交强险有责赔付的限额为:医疗费18000元、死亡伤残180000元、财产损失2000元。交强险无责赔付的限额为:医疗费1800元、死亡伤残18000元、财产损失100元。
那么,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如何承担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记者 鲁燕 通讯员 姚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