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 没有提供服务,钱也不退!“不当得利”不得不还?

2024-08-02 来源: 郑州晚报 郑州客户端官方网站 分享到:

没有提供任何服务,剩下的钱按常理是应该退还的,不还会不会构成“不当得利”,要负法律责任?今天,记者获悉,荥阳市人民法院崔庙人民法庭调解了了一起不当得利纠纷,去看看最终结果如何。

张某在某公司从事运营工作,公司向张某支付2万元作为公司店铺流量推广运营费,张某用去了3468.5元,经双方确认未使用部分费用共计16531.5元,该部分费用张某未向公司提供任何推广服务。后公司多次与张某协商返还该款项,张某均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无奈之下,某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受理后,法官查阅卷宗后,将双方当事人联系到法院进行调解,听取双方当事人的诉求和想法。了解到张某之所以占有16531.5元不予退还的原因是原告拖欠他的工资,想用此费用抵扣。公司则表示因资金周转困难才拖欠工资,待资金到账后会马上支付给张某。针对双方的矛盾,法官先从法律上给张某释疑解惑,在收到原告支付的店铺推广费,未使用部分费用“据为己有”无合法根据,依据我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构成不当得利,不受法律保护,应当返还给公司,不当得利和工资支付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不应联系到一起;对于拖欠工资,法官也告知原告拖欠行为不当,要及时足额支付工资。法官又劝说双方换位思考、互相体谅,最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一致调解协议,并当庭支付完毕。

说法:构成不当得利,应及时归还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了利益。此案中,从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看出,其支付给被告20000元店铺推广费,被告也承认收到案涉款项,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不当得利有四个构成要件:一是当事人一方获得利益;二是他方受到损失,指因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到财产损失,既包括积极的损失也包括消极的损失;三是取得利益与受到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四是获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即取得利益缺乏法律上的原因。因此,案中被告取得案涉款项构成不当得利,依法应返还。在现实生活当中,不当得利的案例有很多,如甲将现金误存入乙银行账户、手机充值误入别人号码……法官提醒,当取得不当得利时,应及时归还,避免对自身造成不良影响。

记者 鲁燕 通讯员 徐文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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