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新郑李某三为了今后生活有人照顾,和李某四签订《遗赠与赡养协议》,没想到协议签订后,不但自己的生活得不到照顾,李某四还经常向自己要生活费,李某三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遗赠与赡养协议》。今天,记者获悉,郑州新郑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解除《遗赠与赡养协议》案件,为协议赡养提了个醒。
李某三是新郑市薛店镇的孤寡老人,因担心晚年生活无人照顾,2018年,他想让本村侄子李某四照顾自己晚年生活,李某四也愿意照顾李某三的晚年生活,前提是李某三把自己本村一套73平方米的房屋及院落赠与自己,双方在村民委员会的见证下,签订《遗赠与赡养协议》一份,约定“由李某四对李某三尽赡养义务,负担李某三的生活费、医疗费等费用直至李某三去世,赡养义务终止,李某三将位于李家村的一套房屋及院落赠与李某四,协议签订后,李某三协助李某四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
2022年,李某四因生病,生活拮据,不时向李某三讨要生活费,李某三看不到李某四照顾自己晚年生活的希望,向法院申请解除与李某四的赡养协议,并要求将过户至李某四名下的房屋及院落重新过户到自己名下。
法院审理查明,因李某四在赡养协议有效期间,未尽到应有的赡养义务,没有按照赡养协议给李某三提供安全、舒适、方便的居住场所,没有保证李某三的衣食住医的同时,甚至为了自己的生活,多次向李某三索要生活费用。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遗赠与赡养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应属有效。双方均应严格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现李某四生活不能自理,已经不能再对李某三进到赡养义务,现李某三要求解除协议,于法有据。
法院判决解除李某三和李某四签订的《遗赠与赡养协议》,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说法:赡养人不履行义务的,被赡养人有权解除协议
承办法官表示,遗赠赡养协议本质上是双务、有偿的民事合同,合同订立后需要赡养人和被赡养人按照协议约定履行,赡养人不履行义务的,被赡养人有权解除协议,赡养人不再享有接受遗产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一般也不再补偿。赡养人履行遗赠赡养协议约定义务后,享有接受约定的遗赠财产的权利。如被赡养人无正当理由导致协议不能履行的,赡养人有权解除扶养协议,被赡养人应当偿还赡养人已经支付的供养费用。
记者 鲁燕 通讯员 左世友 王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