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保险人因病突然身故,家属不同意尸检鉴定,保险公司以无法查明死因为由拒绝赔付,这该怎么办?今天,来看巩义市人民法院是如何判决的。
张某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意外险”并附加了猝死保险条款。2024年4月,张某因意识丧失、呼之不应被紧急送医,治疗无效后死亡,医院出具死亡医学证明书显示张某死亡原因是呼吸心跳骤停。
张某家属请求保险公司给付猝死保险责任保险金25万元,保险公司则认为,应当通过尸检进一步明确被保险人张某的死亡原因,被张某家属拒绝。保险公司即以拒绝配合尸检导致死亡原因不明确为由,拒不给付。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张某的家属向巩义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尸检并非保险单中明确约定的合同义务,在被保险人死亡已经给其家属带来悲痛情绪的情况下,尸检不可避免地会对死者家属造成进一步的心理创伤。在有其他证据能够证明死亡原因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不应将尸检义务强加给家属,故家属拒绝尸检不应被直接认定死亡原因不明确。因此,判决某保险公司支付张某家属赔偿金25万元。
说法:认定不符合保险单的约定须提供证据
本案争议焦点为如实告知义务的适用以及尸检是否是电子保单约定的猝死保险条款中理赔的必须要手续。
首先,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以保险人的询问为前提。我国《保险法》采取的是“询问告知主义”,即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负有如实告知义务;但该义务的前提系保险人向投保人提出询问。案中保险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在投保时向投保人提出了询问,故法院不予支持。
其次,张某家属提供的医学诊断证明及死亡证明,能够证明被保险人的死亡符合保险单的约定,保险公司不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被保险人的死亡不符合保险单的约定,应认定被保险人的死亡符合保险单的约定。
记者 鲁燕 通讯员 张梦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