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每天从收入中自动扣除3元购买保险,真正需要时能否顺利获赔?今天,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对外发布已审结一起保险纠纷案件,以司法判决郑重回应——“保费不在多少,保险责任必须履行”,有力维护新业态从业者基于“小额保费”所依法享有的保障权益。
2024年7月,刘某成为某外卖平台骑手,平台按规则每日首次接单时,从其劳务报酬中扣3元,用于投保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的众包骑手意外险,保额60万元。
2024年11月19日,平台照常代扣3元保费,保单期限至次日凌晨1时30分。当天13时左右,刘某在取餐过程中突然后仰倒地昏迷,经120送医抢救,15时50分其因心脏骤停离世。
事故发生后,刘某的父亲、女儿和儿子作为法定继承人认为,刘某事发情形符合保险合同中“在工作时间、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非既往症)”的理赔条件,于是第一时间向保险公司报案索赔,却遭拒绝。保险公司以“死者存在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属自身疾病”为由,称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多次协商未果,家属将保险公司诉至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支付保险金60万元。
庭审中,保险公司未到庭应诉,未提交证据,亦未行使答辩与质证权利。法院依据原告方提交的保费扣款记录、保单、120急救单据、死亡证明等证据审理后认为,刘某与保险公司之间成立的《预约上门服务责任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义务。
依照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在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条款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本案中,保险公司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已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保险公司虽主张刘某存在既往病史,但未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亦无证据显示保险公司在订立合同时询问过刘某相关健康状况。作为专业保险机构,其应具备审核投保人健康状况的能力和经验,未举证则应承担相应不利后果。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向刘某的父亲、女儿和儿子支付保险金60万元。目前,该判决已履行完毕。
说法:小额保费不是“免责借口”
随着外卖骑手、网约车司机等新业态从业群体规模不断扩大,“3元日投保险”“接单即投保”已成为常见投保模式。但实践中“投保易、理赔难”现象仍时有发生。需明确,保费金额不决定保险责任的大小,一旦保险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保险公司即应严格依约承担保险责任。
同时,法官建议新业态从业者注意日常工作中保存好保费扣除记录、电子保单、接单流水等凭证;发生保险事故后,应及时固定急救记录、医疗单据、死亡证明等相关证据。如遇保险公司拒赔,可通过诉讼等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让每一笔保费切实兑现为“安心保障”。
记者 鲁燕 通讯员 穆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