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丨刚下车就被车门“带倒”,算乘客还是路人?

2025-10-25 来源: 郑州晚报 郑州客户端官方网站 分享到:

“嘀——”公交车到站,陈女士拎着菜篮子下车,双脚刚踩稳地面,左脚正准备迈开……“哗!”车门突然回关,直接把她带倒在地!受伤后的陈女士没想到,后面还有更“疼”的事——公交公司称:“车门惹的祸,交强险得赔!”保险公司表示:“人还没下完车,不算‘第三者’!”

到底谁来赔?双方就损失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诉至巩义市人民法院。今天,一起来看看法院如何判?

2024年5月,张某驾驶公交车行驶至车站上下乘客时,车门将刚下车的陈女士刮撞受伤。交警部门认定,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陈某无责任。公交公司的公交车已在保险公司投保了道路客运承运人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

庭审中,公交公司辩称该公交车投保有交强险,陈女士受伤时处于车辆之外,应属于“第三者”,交强险应予赔偿。而保险公司则辩称依据近因原则判断,事故发生时,陈女士正在下车,其下车过程尚未完成,仍属于车上人员,不属于“第三者”。

通过查阅监控视频,办案法官认为,陈女士受伤时已完全脱离车辆,双脚站稳在地面,下车动作已完成,受伤原因是车门关闭时碰到陈女士身体致其失衡,此时陈某已不在车内或车体上,空间上完全处于车外。法律上,“第三者”指事故发生时不在车上的人员,陈女士符合该情形。因此,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陈某56000元;超出部分2700元由公交公司赔偿。

说法:无论乘客还是路人都应注意安全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发生事故时陈某是“车上人员”还是“第三者”,关键在于事故发生时受害人是否已完全脱离车辆。

监控视频显示,陈某下车后双手双脚均已与车辆及车门脱离接触,双脚完全站在道路上,下车的动作已经完成。陈某摔倒是因为车辆关门时,车门碰到了陈某的身体导致其失去平衡,且车门碰到陈某身体时车门处于向外滑动轨迹的位置,陈某在空间上不处于车体内也不处于车体上,所以认定陈某属于“第三人”。

法律对“车上人员”的认定并非简单以是否购票为标准,而是综合考量物理位置、行为完成度等多重因素,广大乘客下车后要注意安全距离,公交司机更要规范操作,共同防范“车门事故”。

记者 鲁燕 

分享到: 编辑:刘潇潇 统筹:陈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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