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网格里的“家长里短”到云端的“智慧大脑”,从家门口的“一站服务”到指尖上的“民意直通”……我省社会治理有“法”保障。9月29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河南省社会治理条例》,《条例》从基本公共服务保障、基层基础建设、矛盾纠纷化解到社会治安防控、重点风险防范、诚信建设,构建起全方位、多层次的社会治理体系,将民生温度与治理精度深度融合,为推进河南社会治理现代化提供坚实法治支撑。《条例》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
织密公共服务“保障网”
社会治理,民生为本。在基本公共服务保障方面,《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立足更好服务群众,加强基本公共服务、基础民生服务、多样化社会服务体系建设,统筹配置养老、托幼、助残、教育、医疗、文体、商业、交通等公共服务设施,推动服务资源向基层下沉,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优质化。
社会保障网络将更加牢靠。《条例》明确,应当健全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安全规范、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完善教育、养老和医疗保障体系,健全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社会保障制度,扩大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覆盖面,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充分、更加可靠、更加公平的社会保障。
同时,加强社会保险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制度衔接,落实为困难群体代缴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政策,增强低收入人口抗风险能力。
在数字化时代背景下,社会治理要强化数字赋能。《条例》提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应当推动数字智能技术与公共服务深度融合,加快信息数据依法互通共享,运用数字技术创新治理和服务模式,加强交通、医疗、康养、食品安全、教育、城管、安防、生态环境监控等"智慧+"建设,扩大优质数字公共服务资源覆盖面,提升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激活基层治理“神经末梢”
基层是社会治理的最前沿,也是服务群众的第一线。《条例》规定,省辖市要建立统一的基层治理平台,推动各类数据跨部门、跨层级、跨领域、跨系统贯通共享,实现基层党建、社区治理、应急处置、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等一网通办、一网统管、一网协同,让基层治理从“多头管理”转向“智慧协同”,大幅提升治理效能。
网格化管理服务迈向精细化。《条例》规定,县(市、区)应当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有关规定,科学划分城市社区网格、农村网格和专属网格,合理配置网格工作人员。网格事项实行清单化管理,建立健全准入和退出制度,并进行动态调整。建立健全网格化管理服务事项运行机制,依托基层治理平台,实现信息收集、问题发现、任务分办、协同处置、结果反馈、考核评价等全链条网格化管理服务,把矛盾和问题解决在辖域之内。
基层治理队伍建设方面,《条例》明确,充实基层治理骨干力量,确保数量充足、结构优良。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和社区基层治理骨干队伍进行教育培训、管理监督,强化社区工作者待遇保障,为提升服务群众能力和治理工作水平提供支撑。
同时强化专群结合,建立和完善“一村(格)一警”、“一村(居)一民调队伍”和“村(居)法律顾问”机制,组织动员社区工作者、网格员、保安员、巡防队员、志愿者等开展群防群治。
还要加强对新就业群体的关爱凝聚,引导吸纳快递员、网约配送员、网约车司机、网络主播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积极参与社会治理。
《条例》同时明确,基层治理应当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支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依托代表之家、代表联络站(点)、全过程人民民主基层示范点、基层立法联系点和委员工作室(站)、委员之家等平台载体,做好畅通社情民意、议事协商、矛盾纠纷化解等工作,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基层治理中的作用。
筑牢社会安全“防火墙”
面对复杂多变的社会环境和潜在风险,《条例》专设“矛盾纠纷化解”“社会治安防控”和“重点风险防范”章节,构建起一套多层次、立体化的风险防控体系。
多元调解化解民间“千千结”。在矛盾纠纷化解方面,《条例》规定,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人民调解网络体系建设,指导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健全人民调解组织;推动行业主管部门在矛盾纠纷易发多发领域设立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运用专业知识、借助专业力量化解矛盾纠纷,提高调解工作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整体防控守护万家灯火。《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打防结合、整体防控、专群结合、群防群治的原则,建立健全立体化、法治化、专业化、智能化的社会治安整体防控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推进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系统建设,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管理机制,整合各类视频图像和数字化资源,强化系统联网、应用和安全防护。
针对电信网络诈骗,《条例》规定要建立健全反电信网络诈骗协调工作制度,建立健全反电信网络诈骗宣传、违法信息拦截、预警劝阻、涉案资金紧急止付和快速冻结等机制,加强反制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依法惩处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行为。
在网络安全与新业态监管方面,《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网络生态治理,加强网络舆情监测联动处置,依法惩治网络违法犯罪活动,保护数据安全、公民隐私权和个人信息安全,保障网络设施和系统安全。
网络运营者要制定网络安全应急预案,保障网络数据安全和用户信息安全,防范网络安全风险。网络使用者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不得编造、传播违法有害信息或者谣言。
同时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新技术和网络直播、数字经济、共享经济、低空经济等新业态的安全监督管理。网信等部门应当建立协同监管机制,加强对新业态和相关互联网平台、企业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安全隐患,有效防范和处置新型风险。相关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提高风险识别和预警能力,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加强对新就业群体的安全教育和管理。
记者 董艳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