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用“网红同款”照片直播带货?侵权!

2025-08-18 来源: 郑州晚报 郑州客户端官方网站 分享到:

直播带货,拿着他人“卖家秀”照片、视频进行引流行不行?殊不知擅用“网红同款”照片等可能侵犯他人肖像权。8月13日,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一起未经许可盗用直播间商品展示图片及视频,进行同类商品销售的案件,被告当场支付赔偿。

张某是某店铺的女装带货主播,其工作内容为通过直播展示服装上身效果、介绍服装特点、材质等信息,张某拍摄的多款穿衣效果图,在女装行业属于“网红爆款”,被广泛传播。某商行在抖音平台开设女装店铺时,未经张某同意,使用了张某照片、短视频用于店铺商品直播宣传。

张某发现自己的照片和视频被挂在某商行直播时的店铺首页和商品链接中用于商品宣传引流后,联系某商行协商未果,在申请公证处对某商行店铺侵权的页面进行区块链技术取证、出具《数据保全证书》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商行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

承办法官仔细审核张某提供的证据,且在抖音店铺上找到了某商行经营的店铺及商品链接中张某的照片和视频。随后,在与某商行的经营者王某沟通中,王某表示自己文化水平不高,不少同行都采取这种方式“引流”,自己也跟风做了,并不清楚这样的行为会侵权。在承办法官向王某详细解释肖像权的相关法律规定后,王某当即表示迅速下架使用张某肖像照片及视频的商品链接,但认为原告提出的赔偿数额过高,恳请法官向张某说明实际经营状况,促成协商确定赔偿金额。

随后,承办法官在征得张某同意后,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最终,双方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王某一次性向张某支付赔偿金3000元,张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说法:他人肖像勿乱用,违法侵权必担责

承办法官表示,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自然人的肖像不仅体现其人格利益,还蕴藏着潜在的经济利益。我国《民法典》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不仅是对他人权益的尊重,也是维护健康商业秩序的必要举措。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和短视频行业的飞速发展,模特图片及视频在电商平台运用十分广泛。但与此同时,盗用他人图片、视频作品获利、侵犯他人肖像权的情况也逐渐增多。为此提醒大家,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网络店铺在经营过程中,应谨慎使用他人形象照片、视频用于销售商品的商业推广、宣传等,如确需使用,注意通过签订协议等方式取得权利人同意,明确使用方式、范围及时限,并严格遵守双方约定,在法治轨道内进行宣传推广。即使是网络公开照片,使用前也必须取得权利人书面授权,通过AI换脸、PS修改版权信息等技术手段处理肖像,不仅不能免除侵权责任,反而可能构成新的侵权行为。

记者 鲁燕 通讯员 维佳

分享到: 编辑:陶莎 统筹:陈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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