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 骑行共享电动车撞伤人,谁来“买单”?

2025-08-10 来源: 郑州晚报 郑州客户端官方网站 分享到:

共享电动车方便快捷,但骑行中若发生事故撞伤他人,责任该如何划分?赔偿该由谁承担?今天,来看豫法阳光发布的洛阳孟津县人民法院审理的这起案例。

于某骑行共享电动车左转弯时,与驾驶二轮摩托车的孙某发生碰撞。事故造成双方车辆受损,孙某受伤住院。经交警部门认定,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孙某无责任。事故发生时,于某所骑共享电动车由某科技公司所有并运营,通过某软件公司提供的网络平台进行租赁。该共享电动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其中每人医疗费用限额1万元。因就赔偿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孙某将于某、某软件公司、某科技公司及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索赔各项损失共计4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孙某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而孙某并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某软件公司、某科技公司对事故发生及损害后果存在过错,故对其要求某软件公司、某科技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

同时,某保险公司作为案涉共享电动车的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人,应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分项赔偿限额内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保险赔付不足部分,由实际侵权人于某承担。故孙某所受损失,首先由某保险公司在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分项赔偿限额内赔偿3万余元,赔偿限额之外的5000余元,由于某承担。

说法:共享平台责任认定遵循“无过错不担责”原则

用户扫码骑行共享电动车,与车辆所有者(如某科技公司)形成租赁合同关系。网络平台(如某软件公司)通常提供信息服务,如定位、开锁等。平台方和车辆所有者并非当然的赔偿责任主体,受害人要求其担责,必须证明其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例如,提供的车辆存在严重安全缺陷且是事故直接原因、未尽合理管理维护义务、平台运营存在重大漏洞导致风险等。本案中,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车辆所有者和网络平台存在过错,故二者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理赔顺序:对于共享电动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损害,赔偿通常遵循以下顺序,首先由共享电动车投保的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在合同约定的分项责任限额内进行赔付。保险赔付不足部分,由实际侵权人(骑行者)承担。

记者 鲁燕 通讯员 菅春敏 马蓓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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