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同居期间生子,男方以个人名义买的房,双方分手时约定房子由女方和儿女居住,待孩子成年后过户给孩子。不料男方再婚后,因欠债房屋被查封,提起执行异议诉讼,法院会怎么判?今天,来看最终结果如何。
1994年,洪女士与刘先生登记结婚,生育女儿小凤,2006年双方离婚,但考虑女儿年纪尚小,双方离婚后又同居生活。2009年11月,以刘先生名义按揭购买了某小区房屋一套。2011年生育儿子小雨。2016年8月,洪女士与刘先生签订协议,约定该房屋使用权、居住权归洪某及两子女所有,并签署《房屋转让赠与协议》。
2017年,刘先生与文某再婚。2018年,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约定案涉房屋由洪女士、小凤、小雨居住,待贷款还清后,刘先生将房屋所有权变更至小雨名下。
岂料2023年因刘先生债务问题,债权人黄某申请执行该房产,房屋被查封。洪女士和儿女申请执行异议被驳回,诉至金水区人民法院,请求排除执行。
庭审中,黄某辩称,案涉房产是刘先生离婚后的个人财产,与洪女士无关。虽然刘先生与洪女士在2018年有法院调解书确认将该查封房屋赠与给其儿子小雨,但这属于离婚后的赠与,且至今双方未办理过户手续,因此赠与关系并未成立,小雨对该房屋不享有所有权。案涉房产对于洪女士、小雨、小凤来说并非唯一住房,法院有权强制涤除其三人居住权。黄某系善意债权人,且刘先生还将案涉房屋产权证书原件押给了黄某保管。因此,小雨、小凤、洪女士对案涉房产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三人诉讼请求。
小雨、小凤、洪某提交洪某与刘某于2006年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房屋转让赠与协议》等证据。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不得执行刘某名下案涉房产。
说法:有“约” 在先,非逃避债务房产不得执行
金水区人民法院民事三团队员额法官吴俊鸣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案外人依据执行标的被查封、扣押、冻结前作出的另案生效法律文书提出排除执行异议,该法律文书系就案外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的权属纠纷以及租赁、借用、保管等不以转移财产权属为目的的合同纠纷,判决、裁决执行标的归属于案外人或者向其返还执行标的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应予支持”。
案中,根据洪女士所提交的其与刘先生于2016年签订的《协议》及刘某所出具的《房屋转让赠与协议》,显示洪某与刘某就案涉房屋达成协议,约定案涉房屋的使用权、居住权归洪女士、小雨、小凤,该房屋赠与小雨。在洪某与刘某抚养费纠纷案件中,法院于2018年作出的民事调解书显示洪某与刘某就案涉房屋达成协议。故洪女士、小雨、小凤对案涉房屋享有相应的民事权益。而黄某与刘某、文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发生于2023年6月,双方之间的借贷行为及该房屋查封均发生于法院民事调解书作出之后,现有证据亦不足以证明民事调解书出具时刘某存在逃避债务的目的,且黄某对刘某享有的是普通金钱债权,该债权与案涉房屋并无直接关联。因此,就案涉房屋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其诉请不得执行案涉房屋,法院予以支持。
记者 鲁燕 通讯员 陈梦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