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车出行,经常有人将机动车违法停放在路边,殊不知,这不仅阻碍道路正常通行,还存在交通安全隐患。今天,来看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作出的判决,违停车辆承担40%的赔偿责任。
今年5月,田某饮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沿非机动车道行驶至郑州市中原西路与042乡道交叉口时,与张某停放在非机动车道内的轻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致使田某当场死亡及两车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田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张某负事故次要责任。经查,这辆专项作业车登记车主为河南某汽车救援服务有限公司,张某系该公司雇佣的司机,其在履职过程中发生该起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田某的妻子及其父母子女作为原告将张某、汽车救援公司及涉案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被告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各项损失62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书》,张某负事故次要责任,田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双方对此均未提出异议,法院予以认定。结合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并综合考虑事故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及损害后果,法院酌定张某按照40%的责任比例进行赔偿。又因张某是在履职过程中发生案涉交通事故,且其所驾驶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50万元,故应由某保险公司先行在保险限额内予以赔付,不足部分,由汽车救援公司赔付。
根据庭审举证、质证情况,法院核定交通事故致田某死亡的经济损失合计为1273281元,确定由某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付原告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死亡赔偿金共计180171.8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按照40%的责任比例赔付原告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共计437243.68元。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某保险公司赔偿共计617415.48元。
说法:违法停放也造成事故,也要承担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案中的张某违法停车占用非机动车道,影响了过往车辆的通行,增加了田某骑行的危险性,与事故发生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故交警部门认定其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所以提醒广大驾驶员一定要纠正“车辆只有在驾驶运行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才会承担事故责任”的错误认识,违法停放也有可能造成事故,也要承担责任。因此一定要把车辆合法有序停放在车位上,切不可贪图一时方便或者心存侥幸,将车辆违法占道停在路边。
记者 鲁燕 通讯员 穆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