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走路分神也会引发侵权纠纷?近日,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例。一女子夜晚食堂过道内行走,扭头一分神,撞上商户突然推开的后厨门,被金属锁扣划伤面部留下创口。事发后伤者李女士索赔遇阻,将学校、食堂管理方、物业及开门商户四方全部诉至法院,结果如何,今天,一起来看看。
当天晚上8点多,在学院食堂内,李女士沿着餐厅档口过道走到后厨门附近,扭头看往别处时,与张某所推开的门发生碰撞,被门上锁扣划伤脸,医院出具诊断证明书显示,李女士伤口长约2.5厘米,建议进行清创缝合,术后定期换药、复查,伤口愈合后行综合抗疤治疗。因损失赔偿协商未果,李女士将张某、学院、食堂经营管理公司、物业一并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损失合计6000余元。
张某辩称其不应该承担责任。作为一个成年人,李女士走路不看路,张某正常从员工通道上下班,门都是从里往外推。学院辩称其餐厅不在学校承租范围内,餐厅的经营方不是学校。食堂经营管理公司辩称其只是餐厅管理方,不应该承担租赁人张某意外产生的责任。物业公司辩称事发区域不于物业公司管理区域,不应负有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向外推开门时未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导致李女士受伤,应承担侵权责任。食堂经营管理公司系事故发生区域的管理者,并未采取有效的管理措施,亦未尽到足够的安全保障义务,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从案发现场的监控来看,李女士在行走过程中扭头看向别处,未注意前方的情况及可能存在的风险,对事故的发生亦存在过错。
综合现场情况以及各方过错,酌定张某承担30%责任,食堂经营管理公司承担30%责任,李女士自担40%的责任。法院审理认定李女士医疗费损失为3100余元,支持其主张7天营养费140元,酌定其误工费7天700余元,结合李女士受伤及治疗实际情况,不支持其主张的护理费。李女士损失共计4000余元。法院判决张某支付李女士赔偿1200余元,食堂经营管理公司支付李女士赔偿1200余元,驳回李女士其他诉讼请求。
说法:对事故发生存在过错,也需自行承担部分损失
根据我国《民法典》相关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犯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法律适用过失相抵原则,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受害人自身行走时分心大意,对事故发生存在过错,也需自行承担部分损失。
记者 鲁燕 通讯员 陈梦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