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时疏忽忘记关门,家中的猫咪走失,3个月后发现被楼下邻居收养,可对方以 “日久生情”“付出了抚养费”为由拒不愿归还,这可怎么办?近日,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特殊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今天,来看看《民法典》如何规定,法官又是如何判的。
案情回顾:走失布偶猫引发邻里纠纷
李女士于2023年花费3000元购买了一只进口布偶猫,并为猫咪办理了宠物保险。2025年5月,李女士因忘记关门,猫咪走失,心急如焚的李女士在小区微信群和电梯间发布了寻猫启事,但最终无果。直到当年8月,李女士意外得知,自己走失的爱猫竟然就在楼下邻居刘先生家中,且已被喂养了3个月。
刘先生承认布偶猫是李女士的,他说,2025年5月12日晚上,他在单元公共区域发现这只走失的布偶猫时无任何标识,也没见主人寻找,又担心猫在户外受冻、挨饿或遭遇其他意外,“我才好心将其带回家中临时照料,而且,我还托有一定爱猫群体资源的爱心人士朋友圈寻找猫的主人,但都未找到,便决定自己保管饲养。”
李女士拿出购猫合同、宠物保险等证明要求邻居归还,保险凭证中详细记录了猫咪的品种、未绝育状态,同时留存了猫咪的全身及正脸实拍照片,可明确证实猫咪归属。
而刘先生认为,他养的时间久了有感情了,而且养猫还产生了其他费用,不能返还。此外,李女士还得知刘先生在饲养期间还给发情期的猫咪安排配种并生育,并自行处置了所生育小猫。
刘先生后辩称说,提出“饲养有感情、产生了费用”,并非拒绝返还的借口,只是希望李女士就他3个月养猫的费用给与合理的说法。
双方多次协商无果,李女士遂诉至法院。诉求判令刘先生赔偿购猫费用3000元、各类养宠开销1.1万余元,合计1.4万元损失。
法院判决:拾猫者擅自处置宠物构成侵权,需承担赔偿责任
庭审过程中,李女士提交了大量网购记录截图,佐证自己长期为猫咪购置猫粮、猫砂、猫抓板、养护保健品等物资,足以证明其为饲养猫咪投入的成本。
法院审理认为,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拾得人负有返还权利人或送交公安机关的法定义务,并需承担妥善保管责任。拾猫的刘先生虽积极寻找宠物猫主人无果,但在未征得原主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让猫配种怀孕,损害了猫咪的经济价值及原告的精神抚慰价值,构成侵权。同时,刘先生在社区调解时索要远超合理范畴的寄养费及杂费,并以此为由拒绝返还,故该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鉴于案涉宠物猫并未灭失,且李女士不再主张返还宠物猫,最终法院结合宠物猫购买价格、寿命折旧及已饲养时间等因素,酌定刘先生赔偿李女士购猫费用2000元。
说法:如何厘清“爱心”与“法律”的边界
此案是一起典型的因“善意拾得”演变为“恶意侵占”引发的纠纷,如何厘清“爱心”与“法律”的边界呢?很多人误以为捡到流浪动物后,只要给予了食物和住所,就拥有了处置权。法律明确规定,拾得遗失物(包括宠物)必须归还或上交,不能以“产生感情”为由对抗原所有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
其次,也要警惕“侵占”导致的权利丧失。刘先生本是出于好心捡回猫咪,本可依据《民法典》要求原告支付必要的保管费用。然而,刘先生因索要费用过高且拒绝返还,被定性为“侵占”。这一法律定性直接导致其不仅拿不到一分钱“辛苦费”,还要反过来赔偿原告损失。
这警示公众,行使权利必须在法律框架内,切莫因贪小利而失大局。此外,宠物不同于普通物品,其健康状况、生理机能(如是否绝育、是否配种)直接关系到其经济价值和主人的情感利益。擅自改变宠物生理状态(如配种、绝育),即便初衷是“为了猫好”,在法律上也属于对他人财产的损害,也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记者 鲁燕 通讯员 宋帆 王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