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A制户外登山、露营等自助游越来越受人们喜爱。然而,由于这类活动的不规范性,也带来了诸多的风险隐患。在自助游过程中遭受意外,受害人、组织者之间的责任应如何承担?今天,河南高院豫法阳光发布了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给出了一个答案。
李某在其建立的微信群内发布一日游活动,称该线路为野山线路,适合休闲遛腿,活动为非营利性质AA制活动,每人交纳60元报名费。张某系群内成员,交纳60元参与活动。
可在户外登山活动中,张某不幸意外坠落身亡。张某亲属将李某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李某承担张某死亡40%的责任,赔偿张某亲属各项损失37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作为户外活动的组织者,多次组织人员在案涉活动地点活动,对活动地点的实际情况最为了解,对可能发生的危险和损害有最大可能的预见性。但李某组织活动时发布的信息内容不仅没有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事项,反而可能对参加者造成强度不高的误导。在有十几名参与人上山的情况下,未就爬山行为的危险性作出过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未采取任何防止危害发生的必要措施。李某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户外活动特别是爬山活动具有一定的风险判断能力,且在进入活动场所前路边设置有警示标语对前方系未开发区域,部分路段较为危险进行提示,张某在未采取任何保障措施的情况下,探索自己并不熟悉的区域,使自身处于危险之中,应承担绝大部分责任。
因此,法院酌定李某承担15%的赔偿责任,判决李某赔偿张某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3万余元,驳回张某家属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均未上诉。
说法:自助旅游,组织者未尽责,应承担侵权责任
AA制户外自助游活动的基本规则为自由组合、自愿参加、自主判断、自备装备、自力完成、自负费用、自担风险。该类活动不具有营利性,组织者往往也是活动的参与者。作为组织者应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但该安全保障义务仅限于合理范围内。组织者未能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参与者出现危险行为时,应当第一时间提醒、制止,避免危险的发生。
作为自愿参加户外自助游的成年人,应自行判断活动的风险系数,评估自身身体状况、户外活动技能,避免盲目从事超出自身体能、技能的活动。同时,遵守活动秩序,不擅自行动,不随意探索危险性高的场所,保证出游安全。
记者 鲁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