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 “窃书”不算偷?判了:获刑3年8个月

2023-12-07 来源: 郑州晚报 郑州客户端官方网站 分享到:

“窃书不能算偷……窃书!……读书人的事,能算偷么?”这段出自《孔乙己》中的名场面,每每提起都让人忍俊不禁。现实生活中,确实也有一种“窃书”的人,窃取他人脑力劳动成果、侵犯著作权,贩卖各类非法盗版书籍。今天,记者获悉,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已审理一起侵犯著作权罪案,被告人丁某获有期徒刑3年零8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丁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被告人丁某可谓“惯偷”,在2010年就因盗窃罪入狱3年多。2018年,丁某“重操旧业”,只不过这次他偷的是无形的“知识财富”——出版书籍。他注册成立一家图书有限公司,在许昌等地以流动书摊和直营店、加盟店的形式销售盗版图书。

截至案发,丁某销售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非法出版物3000余册,同时,经河南省新闻出版局鉴定,在丁某多地仓库及店铺中查获的图书中有1.2万余册为非法出版物。丁某则认为,他只是销售盗版书籍,也没有去刊印发行他人书籍,怎么能算侵犯他人著作权呢?

法院审理认为,丁某销售侵犯他人著作权的非法出版物,属于侵犯著作权罪中的“发行”行为,且涉案图书上万册,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判处丁某有期徒刑3年零8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

说法:非法发行他人作品按侵犯著作权罪处罚

许多人以为侵犯知识产权只是普通侵权,殊不知还有可能触犯刑法。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是区别侵犯著作权罪和民事侵权行为的重要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的“发行”的认定及相关问题认为,“发行”包括总发行、批发、零售、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以及出租、展销等活动。非法出版、复制、发行他人作品,侵犯著作权构成犯罪的,按照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不认定为非法经营罪等其他犯罪。

正观新闻·郑州晚报记者 鲁燕 通讯员宋帆 陈文方

分享到: 编辑:朱琳 统筹:杨观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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