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 猫咪寄养两个月死亡,“铲屎官”求赔偿

2023-11-28 来源: 郑州晚报 郑州客户端官方网站 分享到:

眼下,很多家庭都将宠物作为家庭的一份子,主人外出,如何保证宠物寄养期间的安全,成为了不少“铲屎官”的心头事。如若寄养期间发生意外,责任又该怎样划分?今天,一起来看新郑市法院审理的这起民生“小事”。

2020年4月17日,小陈以1700元价格购买一只宠物猫。2023年2月,小陈因上学无法照顾宠物猫,决定将宠物猫寄养三个月。陈某通过互联网平台,联系到了有寄养业务的周某,双方通过微信约定寄养方式和寄养时间,寄养方式为单寄养、时间为三个月、寄养价格为1600元。

2023年2月16日,周某接走宠物猫。4月26日,宠物猫死亡。

小陈就宠物猫的死亡向周某索赔1.2万元,其中包含宠物猫购买价格3000元、饲养宠物猫的成本7000元、寄养费1000元以及宠物猫丧葬和尸体处理费1000元。双方一直商议未果,小陈将周某诉至新郑市法院。

根据小陈讲述,涉案宠物猫在被送到周某处寄养时并无异常状况。法官考虑到周某作为提供寄养服务的保管人应尽必要的妥善照看、确保宠物安全的保管义务,宠物猫的死亡发生在周某提供寄养服务的期限内,不能排除是因看护不当才导致宠物死亡。而周某也不能举证证实宠物猫的死亡系其自身疾病原因所致,与自己无关。综合以上多种因素,法官根据法律相关规定,认定双方均存在一定过错。

法官李晓莉分别与当事人进行沟通,找出矛盾焦点,释法明理,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周某赔偿小陈各项损失共计3700元。

法官说法: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随着宠物的兴起,与宠物相关的服务也开始不断发展,在这之中可能会产生一系列新型法律问题。在这里,法官提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七条规定,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就宠物寄养进行约定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且被告提供的是有偿保管服务,又无证据证明其与宠物的死亡后果无因果关系,因此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正观新闻·郑州晚报记者 鲁燕 通讯员 王利

分享到: 编辑:朱琳 统筹:邓红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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