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 下班途中出车祸公司需要赔吗?快来看看法院怎么判

2023-09-07 来源: 郑州晚报 郑州客户端官方网站 分享到:

下班途中如果发生了车祸受伤了属于“工伤”吗?巩义市法院的一起案件告诉你,这也是视情况而定的。9月5日,巩义法院执行局办理了一起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案件,受伤的农民工徐某家人终于拿到了赔偿款。

2022年,原告徐某经中间人张某介绍来到巩义某建筑公司工地里干活,中午下班期间,张某安排徐某与几名工人一道至附近防疫中心进行检测,工友驾驶工地一辆机动三轮车搭载徐某在内几名工友前往检测点,行至上坡路段三轮车故障侧翻,徐某从车上摔下受伤,随即张某将事故及徐某受伤情况告知公司法人曹某。

徐某经诊断为左股骨颈骨折,医药费用3万余元,后经司法鉴定出具鉴定意见书,徐某骨折行左侧全髋关节置换术后构成九级伤残。根据鉴定意见,徐某住院护理期间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鉴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20万余元。徐某认为此次受伤属于“工伤”,向公司法人曹某讨要各项赔偿费用,而曹某辩称事故发生在下班期间,且曹某一直是与中间人联系,不与中间人手下工人形成劳动关系,表示徐某应与张某协商赔偿事宜,公司不应赔偿。

法院经审理调查认为,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徐某受伤,徐某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本案中,徐某到被告工地上干活,为该公司提供劳务,双方形成劳务关系,徐某在工地午休期间,乘车外出因翻车事故造成损害,并非因劳务工作造成,该公司作为接受劳务一方,应对徐某进行补偿,根据该案实际情况,法院酌定被告对原告的损失补偿5万元。对于徐某多诉的损失,法院不予支持。

徐某提供劳务期间应理解为一个持续性期间,不能简单理解为正在干活这个时间节点,徐某作为外乡人,在该工地干活,公司为其提供住宿,中午下班时间也应当视为提供劳务期间,该公司辩称徐某不是在劳务期间受伤的,法院不予采信。

判决生效后,徐某申请了强制执行,9月4日,经过执行员多方协商,最终该公司将案件当场履行。

说法

这起事故给徐某及家人带来了巨大伤害和损失,对于徐某来说可能需要面对长期的康复和治疗过程,而他的家庭也将承受巨大的经济压力。对于工地和中间人,也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赔偿义务。这起事件提醒我们,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应该注意安全,排除安全隐患,防止类似的悲剧再次发生。

正观新闻·郑州晚报记者 鲁燕 通讯员 张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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