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不到一年就离婚,彩礼能否退还?8月18日,郑州市惠济区法院审结一起“闪婚”“闪离”引发的纠纷,判令女方向男方返还彩礼7万元。
男方李某于2021年6月通过微信“摇一摇”与女方苏某相识,并且很快就发展成为男女朋友关系。两人在双方家长的催促下按当地民俗办理订婚仪式,并于当年10月登记结婚。其间,男方李某为女方苏某买衣物及金饰,并于登记前向女方送彩礼12.8万元,订婚仪式上女方收到男方亲友红包共计4万元。
婚后共同生活了几天后,两人很快便在商量举办婚礼、与家人相处等问题上产生矛盾,女方也搬回娘家居住,随后于2022年7月起诉到法院,要求与李某离婚。李某当庭表示不同意离婚。后经亲友说合,苏某向法院撤回起诉。
然而,苏某并未搬回李某家中居住,双方及家人也因沟通不畅,时常发生争吵。经历近半年矛盾仍不可调和后,李某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返还彩礼。
承办法官多次向双方当事人及其家人做调解和好的工作,但没有任何收效,双方均表示没有和好的可能,对离婚没有任何意见。法官又就返还彩礼的问题组织进行了多次调解,但双方分歧过大,意见无法达成一致。男方家人认为原、被告共同生活时间过短,在情理上无法接受,认为苏某存在骗婚的情形,彩礼必须全额退还。苏某则认为自己和李某是经自由恋爱后结婚的,双方产生矛盾的原因主要是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生活中出现矛盾及琐事又不能良性沟通解决,不存在骗婚,且彩礼是受法律保护的,不应该予以退还。
法官审理认为,结合婚姻双方的过错程度、当地生活水平、双方提交的证据及法律规定,判令准予男方李某与女方苏某离婚,苏某向李某返还彩礼7万元。判决后,双方服判息诉。
提醒:彩礼是以结婚为生效条件的赠与行为
作为一种传统习俗,彩礼依然在生活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彩礼在法律性质上是一种以结婚为生效条件的赠与行为,并非无偿地赠与。
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判断彩礼是否返还以及返还数额上,要注重从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角度出发,充分考量男女双方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婚前交往时间的长短、彩礼的数额、家庭收入水平与是否生育子女、子女由谁抚养以及双方有无缔结婚姻关系或离婚的原因和过错、当地风俗、彩礼使用情况等多种因素综合确定。
但男女双方恋爱时为增进感情或者表达爱意,互相赠予的小礼物,或者在特殊节日、纪念日转给另一方的特殊含义的数字款项,如“520、999、1314”等的转账,一般认定为情侣之间的赠与。
对一些小额的开支或赠与,在分手后一般不需要返还。但是如果明确约定为借款,双方的法律关系完全符合民间借贷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即便是具有特殊意义的转款,也应当予以返还。
正观新闻·郑州晚报记者 鲁燕 通讯员 维佳 张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