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宣传月丨带货视频被服装店“照搬”,侵权!赔了2万元

2026-05-25 来源: 郑州晚报 郑州客户端官方网站 分享到:

随着直播带货行业的兴起,主播的肖像逐渐成为具有商业价值的“无形资产”,一句口播、一段带货视频,都可能成为商家引流获利的工具。部分商家为节省成本、快速引流,擅自使用他人肖像用于商业推广的情况屡有发生。近日,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某带货主播小美遭遇的困扰。

小美是某视频平台的带货主播,凭借自身积累的粉丝基础,其发布的带货视频具有较高的播放量和销售量,个人肖像也具备了明确的识别性和商业价值。不久前,小美意外发现,某服饰旗舰店在未经自己许可情况下,擅自使用含有她肖像的带货视频,用于该店铺的上衣商品推广,以此获取流量和收益。

小美认为,该服饰旗舰店的行为,不仅让公众误以为自己与该店铺存在代言、合作关系,误导了公众对自己的形象认知,且未支付任何报酬,严重侵犯了自己的肖像权。同时,小美指出,视频平台未尽到审核与管理义务,未能及时制止侵权行为,应当对自己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于是将服饰旗舰店所属公司及该视频平台一并诉至法院。

视频平台辩称,自身仅为网络服务提供者,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存在法定免责事由,不应承担任何责任。平台已通过用户服务协议,明确告知用户不得发布侵犯他人肖像权等合法权益的内容,也设置了便捷的投诉通道,尽到了事前提示和管理义务;且平台仅为视频运营者,并非电商交易平台,主体不适格。

此外,平台在收到涉诉通知后,已及时核实并下架涉案视频,不存在“应知或明知”侵权却未采取措施的情形。

服饰旗舰店所属公司未到庭答辩,亦未举证、质证。

法院经审理查明,该服饰旗舰店发布的上衣带货视频,与小美账号发布的同款上衣带货视频内容一致;同时查明,视频平台的用户服务协议中明确约定,用户不得发布侵犯他人肖像权等合法权益的内容,若存在侵权,平台有权在收到通知后移除涉嫌侵权内容,目前涉案视频已下架。

法院审理认为,自然人的肖像权受法律保护。小美的肖像具备识别性和商业价值,依法享有肖像权,服饰旗舰店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其肖像视频用于商业推广,构成对小美肖像权的侵害,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关于赔偿金额,因小美未举证证明自身实际损失,法院结合小美的粉丝基础、商家侵权程度、侵权持续时间等因素,酌定服饰旗舰店所属公司赔偿小美经济损失2万元。

关于视频平台的连带责任。平台已通过用户协议明确要求用户不得发布侵害他人肖像权等内容,并告知了违约处理事宜,已经尽到事先提示和防范义务。收到起诉状后,平台也及时下架涉案视频,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平台明知侵权或未及时采取措施导致损失扩大,故平台已履行合理义务,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服饰旗舰店所属公司赔偿小美经济损失2万元;驳回小美的其他诉讼请求。

提醒:使用他人肖像务必做到“先授权、后使用”

办案法官王舒望表示,肖像权受法律保护,使用他人肖像务必做到“先授权、后使用”,未经肖像权人书面授权,擅自将他人肖像用于商业推广牟利,即构成侵权,需承担赔偿责任。对网络平台而言,不能以“仅提供存储空间”推脱责任,需履行事前提示、事后及时处置的义务,否则将对损失扩大部分承担连带责任。直播带货行业的健康发展,离不开商家依法经营、平台规范管理,也需主播增强维权意识,各方坚守法律底线,才能规避侵权风险。

记者 鲁燕 通讯员 梁力元

分享到: 编辑:刘潇潇 统筹:陈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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