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你有没有刷到过,熟悉的博主娓娓道来,语气、音色、说话风格一模一样,让人下意识以为是博主本人更新内容、推荐好物。你凭着对博主的关注与信任,浏览下单,殊不知这声音,根本不是本人。今天,我们一起看看河南省高院豫法阳光发布的一起案例。
张某系国内知名军事博主,在多个网络平台拥有大量粉丝,具有较高的公众知名度和社会影响力。某日,张某发现一个账号未经许可,擅自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对其声音进行复制、合成,并以其名义大量发布音频内容吸引流量,最终以销售商品为目的进行商业变现。张某将该账号的实际运营者李某诉至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要求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另查明,李某此前曾因未经许可发布涉张某相关视频遭平台下架,事后李某虽主动接洽张某协商内容授权事宜,但未达成合意。李某在明确知晓自身行为涉嫌侵权的前提下,仍持续发布侵权音频内容。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李某擅自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对张某的声音进行复制、合成,且合成的音频在音色、语调等方面与张某本人声音高度一致,足以使不特定网络用户误认为系张某本人发声;同时,李某在明知构成侵权的情况下,仍擅自使用张某的网名,假冒张某身份发布涉案音频。该行为已构成对原告声音权益、姓名权的侵害,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法院最终判决李某立即停止侵害张某姓名权、声音权益的行为,删除运营的全部侵权账号及内容,公开向张某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张某经济损失。
说法:声音权益作为人格权予以保护
声音与肖像、姓名一样,都是民事主体的外在表征。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将自然人声音权益作为人格权予以保护。声音是通过声纹等载体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表征。经人工智能技术合成后的声音是否具备可识别性,关键在于能否识别出自然人主体身份。对此,不能仅依靠声纹辨认、声纹确认的客观标准,还需结合使用方式,将新的声音的音色、语音语调、发音风格等与自然人声音作对比,同时根据自然人的社会知名度,采取一般社会公众、一定范围内公众的主观标准进行综合判断。如果一般社会公众或者一定范围内的公众根据音色、语调和发音风格,能够识别出特定自然人的,则该声音属于自然人声音权益的保护范围。未经自然人许可使用经人工智能技术处理的声音,构成对自然人声音权益的侵权。
记者 鲁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