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宣传月|“私教”换人后不退卡,钱还能不能要回来?

2026-05-13 来源: 郑州晚报 郑州客户端官方网站 分享到:

说好的“私教”不变,说换就换,想退卡却退不了。5月9日,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一起“私教课”退费难引发的纠纷,最终判令商家退还消费者剩余课时费及利息。

2025年7月,打算减肥的李女士在某瑜伽馆试听了两次“koko(化名)”老师的课程,因为觉得老师专业、风格合拍,李女士决定买课。她明确告诉店家:“我只跟koko老师练,换了人我就不学了。”当时接待她的店员满口答应:“放心,不会随便换老师。”

经过一番沟通协商,李女士办理了该瑜伽馆的会员卡,并一次性充值6777元购买34次课程,双方约定,会员卡有效期为一年。李女士还和瑜伽馆签订了一份《入会协议书》,但里面全是印刷好的格式条款,比如“会员卡必须在有效期内使用,过期无效”“退卡要扣30%转会费”等。

随后,李女士就跟着koko老师陆续上课,起初课程进行得还算顺利。可没过多久,瑜伽馆突然告知李女士,koko老师已经离职,要给她更换另一位私教老师。

李女士得知消息后十分不满,当即提出自己就是冲着koko老师才购买私教课,现在商家擅自更换老师,违背了当初的约定,要求瑜伽馆退还剩余课程费用。没想到瑜伽馆却拿出当初签订的《入会协议书》,表示李女士作为成年人,签字确认就应当遵守契约精神。协议已经明确约定不能随意退卡且过期作废,李女士可以更换老师上课;即便要退款,也应按照协议扣除30%的费用。

对此,李女士表示,在签合同时并未仔细查看合同条款,对退卡需扣除30%费用等事宜并不知情。双方多次协商始终没有达成一致,李女士将瑜伽馆起诉到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李女士向某瑜伽馆购买私教瑜伽课程并预付全部服务费用,瑜伽馆按约分批次提供授课服务,双方之间成立预付式消费服务合同关系。案涉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全面履行各自义务。

双方约定的“会员卡只限本人使用(次卡除外),若会员因个人原因无法继续使用会员卡,得到瑜伽馆同意后可自主将会员卡转让给他人,但每张卡只限转让一次,同时另需缴纳转会费(会费的30%)”条款,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经营者责任、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属于无效格式条款,对李女士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李女士主张双方口头约定案涉课程由koko老师专属授课、某瑜伽馆承诺不予更换授课老师,瑜伽馆虽予以否认,但根据李女士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证实。案涉合同具有显著的人身信赖属性,授课老师的特定性系合同重要内容及订立合同的核心目的。瑜伽馆在未与李女士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单方变更授课老师,已构成根本违约,直接导致原告接受特定老师授课服务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李女士据此主张解除合同、返还未消费课程费用及利息,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以支持。遂判令解除协议,某瑜伽馆返还剩余课时费5373元及利息。

说法:充值办卡先看条款,守法经营方得长远

承办法官表示,此案是一起典型的预付卡消费纠纷。所谓预付式消费,是指消费者预先向经营者支付费用,经营者据此发行预付凭证,消费者可在约定期限内分次或按期获取商品或服务的消费模式。生活中,在健身、美容、餐饮、教育培训等行业被普遍采用。

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收款不退”“限制转卡”等条款即属此类,依法应被认定为无效。在此,提醒消费者进行预付式消费时,应先审查商家资质,务必选择资质良好、经营规范、口碑优良的商家;在签书面合同前,仔细阅读退卡退费、有效期、违约责任等关键条款,对商家的口头承诺尽量落实到合同内容中,切勿草率签字付款。一旦权益受损,应及时与经营者协商,必要时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或通过法律途径依法维权。

记者 鲁燕 通讯员 维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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