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批小麦签了买卖合同,买方交了保证金提了少量货,卖方催款无果自行低价卖出,买方认为这不是买卖而是融资借款。今天,郑州自贸区法院(经开区法院)对外发布已审结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认定双方为真实买卖关系,买方未按期提货构成违约,应赔偿卖方损失等共计152万余元。
2023年8月,某面粉公司与某批发企业签订《小麦销售合同》,约定面粉公司向批发企业购买小麦约9500吨,单价每吨2920元,应于2024年4月29日前付清全部货款并提货。同时,双方与仓储方签订《仓储合同》,面粉公司指定专人参与小麦入库时的质量、数量确认,并承担仓储保管责任。
合同签订后,面粉公司分20余次支付保证金共计340万余元。2023年10月,面粉公司出具《小麦质量、数量确认书》,书面认可仓内小麦质量,承诺提货时不再因质量问题提出异议。2024年3月至4月,面粉公司陆续提货642吨,支付货款162万余元,但未在约定期限内完成剩余7812吨小麦的付款提货。
批发企业多次催告无果,于2024年7月将剩余小麦另行销售,成交价明显低于原合同价。随后,批发企业起诉要求面粉公司赔偿差价损失、仓储费、律师费等。面粉公司提起反诉,主张双方并非真实买卖关系,实质是批发企业与案外人之间的融资借款合同,批发企业交付的小麦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构成欺诈,请求撤销合同并返还保证金。
法院审理认为,案涉合同明确约定了数量、质量、价格、付款方式、提货期限等买卖核心要素,价格符合当时市场行情,且面粉公司派人参与入库确认、多次支付保证金及货款、部分提货等行为,均与融资性贸易特征不符。面粉公司关于合同性质的主张前后不一,亦无充分证据证明双方存在串通虚假意思表示,故认定本案为真实的买卖合同关系。
经计算,面粉公司应赔偿批发企业损失138万余元,另承担代付仓储租金8.5万元、律师费5万元、保全保险费674元,共计152万余元。反诉请求被驳回。面粉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说法:“买卖”还是“融资”,不能说变就变
在《民法典》中,此案明确了买卖合同与融资性贸易的区分标准,应综合合同约定、履行行为、价格合理性、当事人真实意思等判断,不能仅凭事后录音或单方主张否定合同性质。同时,买受人在发现质量瑕疵后继续付款、追加保证金、发函致歉等行为,可视为对合同效力和质量的认可,撤销权因此消灭。在此,提醒市场主体,签订合同时应当审慎确认标的物质量,履约过程中对质量有异议应及时书面提出,否则可能丧失救济权利。
记者 鲁燕 通讯员 李慕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