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去几年,“仅退款”政策频登热搜,本是平衡交易公平的创新机制,却因少数人滥用沦为“薅羊毛”工具,导致消费者与商家的权益冲突不断。随着多家电商平台陆续宣布全面取消“仅退款”功能,这一曾被视为消费者权益保护“利器”的规则再度引发讨论。今天,来看看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仅退款”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为“退款不退货”行为的法律边界作出清晰界定,也告诫人们诚信履约始终是法律坚守的底线。
王某(化名)在某电商平台购买价值17.5元的渔具商品,收货后通过手机操作拼多多平台与卖家联系称“质量特别不好”“退款”等,随后拼多多平台自动介入,在对话框中提供全额退款等售后方案,买家点击申请全额退款后平台自动退款,商家李某(化名)申诉失败后诉至法院,要求王某退还货款并赔偿维权费用888.5元。王某辩称退款系家人误操作,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经查,王某确已签收并使用商品,平台记录显示其主动发起退款且未退货。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在李某经营的店铺购买案涉商品并支付价款,李某向王某交付商品,双方就涉案商品成立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关系,且合法有效。王某收到货物并认可已使用,应向商家支付货款17.5元。李某主张法律咨询费、快递费、材料打印费的法律依据不足,不予支持。但鉴于王某庭审中同意赔偿50元,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故支持王某赔偿李某50元。
说法:“仅退款”后未退货,是否承担法律责任?
我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应遵循诚信原则,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案中的王某已签收并使用商品,其通过平台“仅退款”功能获得全额退款却未退货,实质是未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法院认定王某行为构成违约,判决其支付货款17.5元。这警示消费者,“仅退款”并非“无责退钱”,若滥用平台规则逃避付款义务,可能需承担违约责任。
法官也提醒,当前,电商平台已经全面取消“仅退款”,既是为遏制滥用行为,也是对诚信交易环境的维护。消费者需明确,平台规则的调整不意味着法律对公平原则的妥协。无论是“仅退款”还是其他售后方式,交易双方均需以民法典确立的诚信原则为底线——消费者不得以虚假理由或不当操作逃避付款义务,商家亦不得利用规则漏洞侵害消费者权益。
记者 鲁燕 通讯员 肖婉豫 张梦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