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侣间通过红包转账表达心意已成常态,可当感情破裂时,如何界定恋爱期间转账行为的法律性质?今天,来看看郑州自贸区人民法院(经开区人民法院)近期审理的这起案件,看看民法典是如何规定的。
2021年,张某和李某经人介绍确认恋爱关系。交往期间,张某多次向李某微信转账累计6万余元,其中多笔转账附有“生日快乐”“节日快乐”等祝福语,以及“买衣服吧,快收下”等用途说明。双方结束恋爱关系后,张某以“实现结婚目的进行的财物给付为由”提起诉讼,要求李某返还全部款项;李某则认为相关钱款系恋爱期间自愿赠与。
鉴于张某向李某转账次数较为频繁,金额从几百元到万余元。对于数额具有特殊含义及有附言“节日快乐”“生日快乐”等内容的转账,该转款具有特殊寓意,应当认定为张某为表达爱意或者联络感情赠与李某的,主张偿还该部分款项的诉求法院不予支持。对于其他数额较大且未注明具体事由的,应视为附有缔结婚姻关系条件的赠与,对于该部分款项法院予以支持。
说法:恋爱期间转账性质不同处理有别
我国民法典规定,“赠予可以附义务。赠予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予的财产”。
恋爱期间转账性质不同处理有别。具有特殊寓意或金额(如520、1314元)的转账,多视为赠与,分手后难主张返还;无特殊含义的频繁转账,可能认定为附条件赠与,恋爱关系终止时,条件未成就,受赠方需返还。恋爱中虽难以提前考虑结果,但日常转账时顺口说明用途、保留聊天记录,既不影响感情,还能避免日后因钱生嫌隙,让彼此少些遗憾。
记者 鲁燕 通讯员 李慕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