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队购票被流浪狗咬伤,游乐园需要担责吗?

2025-03-19 来源: 郑州晚报 郑州客户端官方网站 分享到:

带娃去游乐园,刚排队购票就被流浪狗咬伤,游乐园能负责吗?结果如何?今天,来看河南高院豫法阳光发布的西峡县人民法院审理的这起在游乐园售票处引发的伤害赔偿案。

2024年8月2日,张某在父亲的陪同下到河南西峡县某游乐园游玩。在游乐园售票处排队购票时,张某被进入园区售票处护栏的一只流浪狗咬伤,随后被送至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治疗。事后得知,该流浪狗在咬伤张某前已咬伤另一名儿童。张某父亲认为游乐园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侵权责任,请求法院判令游乐园赔偿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精神损失费等。

法院审理后认为,售票处通常是进入游乐园的入口,位置上与游乐园直接相连,并作为提供购票服务的场所功能,属于游乐园营运功能的一部分,是游乐园对外提供服务的相关场所,故售票处属于游乐园的管理范围,而游乐园售票处人员流动密集,环境复杂,游乐园应当采取合理措施为进入其管理范围的人员提供安全保障以及在损害发生后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根据本案事发视频显示,案涉小狗进入售票处后,先是咬伤在游乐园售票处玩闹的一名案外儿童,但此时游乐园工作人员并未及时出现并作出应对措施,之后小狗再次出现在售票处并咬伤张某。游乐园作为案涉游乐园的安全保障义务人,防范风险的安全意识不足,未在售票处设置相关防护措施避免动物进入其管理控制的场所,导致咬人小狗进入售票区域。同时,游乐园面对意外情况的应对措施明显不足,在小狗已咬伤游客的情况下,既未及时疏散游客,也未及时对案涉小狗进行控制或驱离,致使该小狗在售票处附近继续逗留,最终导致张某再次受伤,游乐园明显存在过错,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说法: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我国《民法典》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案中的游乐园,通过向消费者提供儿童游乐玩耍项目,出售门票来获得收益,因此对进入游乐园场所(包括售票处)的人,游乐园作为管理人负有保障安全的义务。

遇到类似问题,消费者可提交事发时的视频、照片资料、设施照片等证明经营场所、公共场所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提交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鉴定书、病历报告、医疗费、交通费票据等可以证明受到伤害。相关场所需要举证证明其没有过错。

记者 鲁燕 通讯员 李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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