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岁的李某骑张某的电动三轮车,撞上68岁的老太赵某,赵某在医院治疗期间基础病急性发作死亡,因赔偿金不能达成一致,赵某家属将李某和李某父母以及张某一并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费用61万余元。李某父母早年离异,李某跟随父亲生活,母亲是否也需要承担责任?今天,记者获悉,郑州新郑市人民法院已审结了这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2024年4月,新郑市辛店镇初三学生李某骑着同村张某的电动三轮车带着同学玩耍,因骑行过程中发生车辆侧翻,撞到正在路边休息68岁的老太赵某,事后被交警部门认定李某全责。赵某被撞后出现右下肢疼痛,不能行走及站立,遂拨打“120”到医院救治,在住院第二天,赵某因冠心病等心脏疾病急性发作经抢救无效死亡。
在法庭上,赵某家人认为李某和其父母以及电动三轮车车主张某应当承担赵某因交通事故导致受伤及死亡而发生的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等费用61万余元。
李某父亲辩称,对赵某死亡表示歉意,愿意赔偿其损失,但需要按照被告李某对其死亡造成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并非全部责任。
李某的母亲辩称,其已经与李某的父亲离婚7年,离婚协议书中也约定李某由其父亲抚养,李某是在随其父亲生活时候发生的交通事故,她与李某及其父亲都不在一起生活,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车主张某辩称自己在该起事故中不存在过错,李某骑行自己的电动三轮车不知情,也没有私下同意过,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事故发生时,李某系未成年人,李某的父母虽然已经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李某由其父亲抚养,但不能因此免除李某母亲的监护责任,故李某父母作为李某的法定监护人,未履行监护职责,应当依据李某在事故中的过错承担赔偿责任。涉案电动车被骑出张某家时,张某并不在家亦未经过其允许,对事故的发生,张某不存在过错,故张某不承担赔偿责任。
赵某因交通事故受伤在医院治疗期间死亡,后经法医鉴定,赵某符合冠心病等心脏疾病急性发作死亡,外伤可作为辅助因素。在诉讼过程中,经法医学鉴定认为:赵某系在自身冠心病等心脏疾病的基础上由外伤诱发导致急性发作猝死,道路交通事故所致外伤为诱发因素,参与度拟为5%~15%。根据鉴定意见书,法院认定李某及其父母承担赵某因交通事故受伤及引发死亡所产生一系列相关费用10%的赔偿责任6.1万余元。
说法:孩子违规骑行发生交通事故,监护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承办该案的新郑市城关人民法庭庭长李慧凤表示,虽然现在的孩子身体发育快,骑车也学得快,但不是说会骑车就可以骑上道路。孩子对交通规则的认识不全面,应急反应能力存在欠缺,16周岁是驾驶电动车不可跨越的红线。要履行好监护职责,不管孩子如何要求,家长都应从安全角度考虑制止孩子骑行电动车。同时,日常应注意加强孩子的道路安全教育,孩子违规骑行发生交通事故,可能伤及自身生命安全,如果造成他人损伤,监护人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记者 鲁燕 通讯员 左世友 王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