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意免费带朋友搭车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自己要担责吗?今天,来看河南鲁山县法院审理判决的这起案例,法官告诉你,好意同乘,虽然值得提倡和鼓励,但也要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好意同乘出事故,私家车主成被告
2022年11月21日,陈某驾私家车载着妻子谢某回家,朋友胡某及妻子李某和同乡张某一同免费乘车。返乡途中,陈某将车辆交由张某驾驶,张某因驾车变更车道与郭某驾驶车辆发生剐蹭,致使所驾车辆撞击高速公路中央隔离护栏,造成李某死亡、谢某受伤,交警部门认定张某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关于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不得驾驶机动车及变更车道的机动车,不得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等规定,负事故全部责任。后李某家人将张某和陈某一并诉至河南省鲁山县法院,诉请二被告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96.3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他人人身权利的,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行驶中张某在驾驶证超过有效期的情况下,违规变道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乘车人李某死亡。交警部门认定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陈某将车辆交由张某驾驶,未检查张某驾驶证已过期,未尽到审慎的安全注意义务,存在过失。因此,对李某家人的损失在张某承担主要责任的同时,陈某应承担次要责任。另陈某夫妇让胡某夫妇及张某结伙搭车回乡,目的是为了减少各方回家的费用,应认定为好意同乘关系。根据《民法典》第1217条,“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等规定,应减轻张某、陈某的赔偿责任。
根据事故责任比例。法院酌定张某承担60%赔偿责任,陈某承担20%赔偿责任。结合庭审调查等情况,法院确认李某家人各项损失为84.6万元,依法判决张某赔偿50.76万元,陈某赔偿16.92万元。
说法:好意同乘也要遵守法律法规
鲁山县法院中汤法庭一级法官崔冬冬表示,好意同乘是指行为人出于助人的善意,允许他人免费搭乘自己车辆的行为,其本质是善意施惠,体现了助人为乐、互帮互助的传统美德,弘扬了和谐、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好意同乘,虽然值得提倡和鼓励,但无论是驾驶人还是乘车人,都应提高交通安全意识,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对于乘车人而言,还应当确认驾驶人的驾驶情况,是否安全可靠再进行搭乘。
正观新闻·郑州晚报记者 鲁燕 通讯员 张东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