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摄像头监控“越界”,“调个姿势”如何?

2025-03-18 来源: 郑州晚报 郑州客户端官方网站 分享到:

监控就像一双默默守护的眼睛,随时保护着家的安全,但摄像头安装在自己房上,却捎带着窥探别人家的生活,监控“越界”就侵犯他人的隐私。3月14日,河南新郑市人民法院就调解了一起因在家装摄像头被邻居控诉侵犯隐私权的邻里纠纷案件。

新郑市孟庄镇的张某和王某是前后邻居,两家隔着一条马路。张某因工作需要经常出差,出于安全考虑,其在房屋后面安装了一个摄像头监控回家的必经之路。不料该行为引来了邻居王某的不满,王某看到张某安装的摄像头对着自家门口和窗户,感觉自已24小时被监控,严重侵犯了自己和家人的隐私权,而摄像头晚上发出刺眼的红光,也影响自家正常生活。

王某多次找张某要求其拆除摄像头,排除妨碍,张某觉得王某无理取闹,对王某提出的要求置之不理。王某沟通无果后,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拆除摄像头、销毁录像资料并道歉。

在法庭上,张某辩称其在自己的房屋上安装监控,是自己的合法权益,该摄像头监控范围是自己回家的必经之路,属于公共区域,其没有侵犯原告隐私的意图。且王某家装的监控摄像头多达5个,也照着自家的窗户和必经之路上,也侵犯了其隐私权,王某的行为属于没事找事。

为了避免双方当事人再现争执,承办法官潘龙峰决定与调解员李巧玲一同前往当事人家中实地调查,进行现场调解。
在张某的家中,潘龙峰经过比对,发现该摄像头确实覆盖了王某家的活动区域,已侵犯了王某的隐私权,理应拆除。
潘龙峰就摄像头安装合理限度范围及隐私权等方面对张某进行释法说理,又来到王某家中征求意见、安抚情绪。经过耐心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在承办法官和调解员见证下,张某将后墙摄像头调整方向,不再朝向王某家门口,王某也当场撤回起诉。

说法:安装摄像头,需确保不侵犯他人隐私
潘龙峰说,隐私通常指的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隐私权是一项基本人格权益,我国《民法典》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此外,即将于4月1日实施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也明确规定,禁止在能够拍摄、窥视、窃听他人隐私的区域、部位安装图像采集设备设施。因此,在安装监控摄像头时,需要确保不侵犯他人的隐私,若监控范围涉及他人私密空间,则构成侵权。

现实生活中,摄像头安装者可以调整摄像头的角度,避免拍摄到邻居住宅、窗户阳台等私人空间,必要时可以使用遮挡物或调整方向,监控范围应限于自家门口、庭院等区域,遵循“最小必要”原则,防止信息泄露或滥用,防止侵犯他人隐私。

记者 鲁燕 通讯员 左世友 叶春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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