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了2000多元在服装工作室定制衣服,结果尺码不合适,一言不合就到网上“曝光”维权,结果还是通过法院判决退回制衣款。但是自己也被商家告上法庭,为自己的言论付出了真金白银的代价。今天,来看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审结的这起因为定制衣服引出的纠纷案。
陈某在河南某商贸公司经营的服装定制工作室定制了一套价值1800元的西装,之后又定制了一套价值800元的牛仔套装。陈某按照店家的要求将其个人穿衣尺寸及常穿品牌的码数明确告知,店家按照陈某指定的材质、款式、尺码等要求进行制作。陈某收到服装后反馈尺码不合适,经店家修改后尺码仍不合适,陈某对店家的售后服务不满意提出退货,店家以定制服装不退不换为由不同意退货,双方发生分歧。
陈某便在网络平台发布视频及相关评论,内容表述及添加标题有“我在某工作室私人订制过程中遭遇,当地人避个雷吧,这种质量与售后服务也是够够的了。还有好多霸王条款就不一一列举了”“黑心商家”“在某工作室私人定制被骗细节”等。店家为固定证据,将陈某在网络平台发布的相关视频及评论进行公证,支出公证费2200元。
后陈某将该公司诉至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双方的定制约定,该公司退还其服装款2600元。经法院主持调解,该公司将案涉服装定制款返还给陈某,陈某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并将在网络平台发布的案涉视频删除。
后该公司认为陈某在网络平台发布的视频损害了其名誉和商业形象,公司的正常运营受到影响、财产遭受损失,遂将陈某诉至金水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陈某立即停止对原告的名誉侵害,并在污蔑诽谤原告的相应平台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支付律师费、公证费等。
法院审理认为,河南某商贸公司与陈某因定制服装过程中发生纠纷,陈某在网络平台发布视频中使用明显带有侮辱性的言论,超出正当评价、监督的合理边界,已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因被告已将相关侵权视频删除,故主张被告立即停止侵权,法院不予支持。单其主张陈某应在网络平台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因此,法院依法判决陈某在其发布视频的相关平台向原告河南某商贸公司发布道歉声明(内容需经法院审核)向某商贸公司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陈某向某商贸公司支付律师函费用1000元、公证费2200元;驳回某商贸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提醒:网络空间也是法治空间,解决矛盾应通过合法途径
金水区人民法院民事四团队员额法官房舒表示,我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网络空间也是法治空间,当事人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矛盾纠纷。
记者 鲁燕 通讯员 云雨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