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某与公公婆婆同住在一个屋檐下,可公婆未经她的允许在客厅装了摄像头,公婆是否侵犯了丁某的隐私权?今天,来看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是如何判决的。
2019年9月,丁某与丈夫小秦一同搬进公公秦某和婆婆吴某出资购买的郑州市上街区某处房屋。可今年1月,小秦在工作期间不幸发生意外离世。公婆秦某和吴某与儿媳丁某及孙子共同居住在一起。
今年2月,丁某的亲戚因财产问题与秦某产生矛盾并报警。后秦某、吴某在未征得丁某同意的情况下,购买摄像头并安装在案涉房屋的客厅及餐厅内。丁某认为公婆的行为严重侵犯了自己的隐私,令其感到十分不适。与公婆沟通无果后,丁某将二人告上法庭。
而秦某及吴某则认为安装的两个摄像头是为了时时照看孙子,以缓解丧子之痛,因此不同意拆除。
法院审理认为,依据《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结合本案,对于一个家庭来说,客厅及餐厅并不属于私密场所,在客厅及餐厅安装摄像头并不构成侵犯隐私权的行为。根据摄像头拍摄范围来看,案涉房屋内安装的两个摄像头并未拍摄到卫生间及丁某居住的卧室等私密场所,未拍摄、记录丁某在案涉房屋活动时的私密活动。同时,结合秦某、吴某老年丧子,其女儿亦不在身边照顾的实际情况,两人所述安装摄像头的理由亦有合理之处。
因此,法院判决驳回丁某的诉讼请求。丁某不服判决,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说法:客厅及餐厅属于公共空间,安装摄像头并不侵犯隐私
“隐私权”属于我国《民法典》人格权中的一项重要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包括不得偷窥、偷拍、窃听他人的隐私,不得侵犯骚扰他人的私人安宁,不得公开他人的隐私空间和活动,不得泄露他人的隐私信息等。是否构成侵犯隐私权,要看侵权行为是否超过必要的限度,是否超越了必要的界限及范围。否则,难以获得法院的支持。
本案中,丁某与秦某、吴某作为家人,共同居住在案涉房屋内。对于一个家庭来说客厅及餐厅属于公共空间,安装摄像头并不构成侵犯隐私权的行为,并且根据视频内容显示,并未拍摄到丁某的私密活动。且原告丁某也无证据证明秦某、吴某将安装到案涉房屋内的摄像头拍摄视频进行转发、传播,因此不能证明秦某、吴某侵犯其权利。
此外,案涉房屋登记在秦某名下,丁某与公婆共同在该房屋居住,但双方曾因财产分配产生矛盾,在纠纷没有消除前,秦某、吴某安装摄像头并限于在房屋客厅及餐厅的行为,动机在于保护人身及财产安全,避免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亦有合理之处,并未超过必要限度。
记者 鲁燕 通讯员 徐丽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