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到质量有问题的商品,问题迟迟解决不了,这商品还天天都得用,你发发牢骚、吐吐槽却被告上法庭,“吐槽”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今天,来看看永城市人民法院法官如何裁判。
付某某在永城市某厨卫店购买一台某著名品牌智能马桶。2021年7月至2023年8月,马桶多次出现冲水不畅、坐垫不热、插电后全屋跳闸、未经使用自动冲水等问题。付某某通过12315平台投诉该厨卫店不下于20次,马桶虽经厨卫店多次维修但仍问题不断。2023年8月20日、22日,付某某分别在小区维权群和小区业主群“吐槽”所购马桶质量、售后服务、维权困难等情况,并建议大家谨慎购买。该厨卫店发现后,将付某某告上法庭,诉请付某某停止侵犯名誉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10万元。
永城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付某某所购马桶多次发生问题,在微信群“吐槽”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亦没有超出消费者正常评价的范围,或有不妥之处,实为人之常情,可察可谅。厨卫店无证据证明付某某存在捏造、歪曲事实侵害其名誉权的行为,也无证据证明因付某某的行为导致其社会评价的降低。法院从侵害名誉权的构成要件出发,认定付某某既不存在侵权行为,也不存在侵权结果,判决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说法:消费者可行使评价权,但要真实适度
主审法官介绍,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不仅体现在支持消费者依法维权,也包括肯定消费者正当行使评价权,不简单地将消费者的正常评价行为认定为对经营者名誉权的侵害。作为消费者,所购商品多次出现质量问题,售后服务不到位时,在微信群、朋友圈、抖音等网络平台“吐槽”商品的质量及售后服务问题,即使有不妥当的地方,但符合人之常情,应予充分理解、体谅。
在此,也提醒消费者,“吐槽”,要真实、适度,不可超出消费者正常评价的范围,不可采用虚构事实、夸大事实等方式作出与实际情况不服的描述,亦不可采用低俗、激烈的言辞进行辱骂,否则,都可能构成对经营主体名誉的损害,造成侵权。
维权可先与商户协商解决,在平等、自愿、互谅的基础上达成和解。也可向监管部门进行投诉,或向法院起诉,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记者 鲁燕 通讯员 苏洋 曹萍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