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 捡到手机不还,转走微信2万余元,获刑还要挨罚

2024-05-28 来源: 郑州晚报 郑州客户端官方网站 分享到:

捡到手机本应归还失主,可有人却解开手机密码,转走微信账户里的2万余元,结果落得盗窃罪获刑并处罚金。今天,记者获悉,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发布了项城市人民法院已审理的一起案件。

2023年3月8日晚,项城市范集镇村民付某伟在散步时捡到一部手机。他不但没有及时联系失主归还,反而破解了锁屏密码,并伙同其亲家朱某利,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将失主的2万余元据为己有。

第二天,该手机机主付某坤发现自己丢失手机的微信关联账户被转走2万余元,向当地派出所报案。经过侦查,警方锁定犯罪嫌疑人为付某伟、朱某利。随后,付某伟、朱某利接到民警的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自首。

今年4月11日,项城市人民检察院向项城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项城市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4月12日,法院依法判决付某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朱某利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责令付某伟、朱某利退赔被害人付某坤经济损失21354元。

说法:拾得遗失物非法占为己有可能被追究刑责

日常生活中,若拾得人拾得遗失物后既未返还失主,又未送交有关部门,且未尽到妥善保管义务,导致失主丧失该物权的,这种行为构成民事侵权行为,要承担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数额较大的,还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0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记者 鲁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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