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物业管理新办法向你征意见

2024-05-16 来源: 郑州晚报 郑州客户端官方网站 分享到:

事关业主权益 事关全市小区

郑州物业管理新办法向你征意见

近日,记者从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获悉,《郑州市物业管理委员会工作办法(征求意见稿)》正在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办法所称物业管理委员会,是指由业主代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的代表共同组成的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的临时机构。

“小物业”关乎“大民生” 王梦瑶 图

一个物业服务区域成立一个物业管理委员会

据了解,该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运行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一个物业服务区域成立一个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筹备期间的相关经费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筹集。物业管理委员会运行经费、办公用房等按照业主委员会相关规定执行。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依法组织业主共同决定物业管理事项,推动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所作的决定对全体业主有约束力。物业管理委员会接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接受业主监督。

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组建条件

除业主自行管理外,物业服务区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

未达到成立业主大会法定条件的;达到成立业主大会法定条件但未能自行成立,经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仍未能成立的;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未能完成换届选举,经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仍未完成选举的;业主委员会因缺额、被罢免等原因在任期内终止,未能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其他情形。

物业管理委员会由7至11人单数组成

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由业主代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的代表组成,物业管理委员会委员人数由7至11人单数组成,其中已交付物业的业主人数不得少于1/2,必要时可邀请辖区公安派出机构、综合执法等部门代表参加。

物业管理委员会委员中的中国共产党党员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50%。同一物业服务区域分期建设的,在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时应当为后续交付物业的业主预留一定数量的业主委员增补名额,并在新一期物业交付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增补。

定期会议每两个月召开一次

物业管理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按照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原则上每两个月召开一次。经物业管理委员会主任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1/3以上委员提议,可以召开物业管理委员会临时会议。

物业管理委员会委员发生缺额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该办法有关规定及时补充。

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设立公共收益专用账户

物业管理委员会对于需要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不得擅自作出决定。对利用物业服务区域内公共部位、共有设施设备经营的,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设立公共收益专用账户,并定期公布公共收益收支情况,接受业主监督。

据了解,目前该《办法》已征求部门意见,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定要求将全文公布。群众可于2024年5月20日前以书面形式反馈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电子版一并发送至电子邮箱。

来信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28号716房间;邮箱:zzsfgjwyc@126.com;或通过官网发布网站,在“意见建议”栏中提出意见。咨询电话:0371-67889711。

记者 孙雪苹

《郑州晚报》版面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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