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丨路过被“看门狗”咬伤,工厂该不该赔钱?

2024-01-27 来源: 郑州晚报 郑州客户端官方网站 分享到:

“我养的狗咬住人了,我不在现场,也不是我指挥它咬人的,难道还需要我承担责任吗?”今天,记者获悉,登封市人民法院卢店人民法庭近日在处理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中,被告提出了这样的疑问。那么,到底该不该担责,一起来看法官咋判的。

事发当天,原告姜某途经被告工厂的大门口,被厂内饲养的狗咬伤腿部,姜某报警,因工厂拒绝赔偿,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其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万元。

审理过程中,卢店人民法庭民调员向工厂负责人王某询问情况,王某承认当时狗未拴绳,并称事发当时其不在现场,也未故意指使狗咬伤他人,不应对姜某承担赔偿责任。法庭及民调员多次组织双方调解,并告知王某,只要饲养的动物造成了损害,就应该承担责任。王某表示愿意赔偿姜某的损失。同时,原告表示愿意通过调解解决纠纷。在法庭的调解下,被告工厂负责人当即一次性赔偿原告姜某2000元,原告姜某撤回起诉。

说法: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担责

日常生活中,时常出现饲养动物尤其是猫犬致人损伤的案例。《民法典》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法官提醒,有些宠物通常比较温顺,但对陌生人可能会呈现攻击性,文明饲养动物,做好必要的安全措施,不随意带入公共场所,不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既是保护他人健康,也是保护自己的利益。

正观新闻·郑州晚报记者 鲁燕

分享到: 编辑:刘潇潇 统筹:杨观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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